“省心收租,稳定收益”——这类宣传语吸引了不少房东将房屋长期委托给中介公司经营管理。表面上看,这似乎是房东与中介之间的双赢合作,但现实中,部分房东却可能陷入“租金断供+房屋难收”的双重困境。
近日,北京丰台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中介公司存在违规转租、长期拖欠租金等行为,暴露出房屋委托经营模式中潜藏的风险。一起来看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1日,原告刘某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其名下某小区房屋委托出租,月租金9300元,按季度支付。合同详细列明了未来三年的支付计划,明确可将房屋分房租住。同时,如该经纪公司欠房租款达到30个工作日,则刘某有权收回房屋。
合同履行初期,该经纪公司尚能依约支付租金,但第六次租金到期后,该公司便开始以各种理由拖欠。刘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现场催缴等方式索要,均无果。
2025年1月1日,租金逾期已超30个工作日,刘某依据合同约定前往收房。四户租客均拒绝搬离,并表示,已向该经纪公司足额支付了半年至一年的租金。刘某无奈之下,将该经纪公司诉至丰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付租金。
法院审理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该经纪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本案中,该经纪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到期租金,经刘某催缴后仍拖欠,且逾期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的30个工作日,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刘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应根据实际履行情况结算。经查,租金已付至2024年10月24日,该经纪公司应支付后续欠付租金,但需结合案件实际调整,刘某已于2025年4月9日、4月19日起向其中两户租客直接收取租金,剩余两户租客已向该经纪公司支付截至2025年9月19日、9月30日的房租。鉴于刘某已实际收取其中两户租客4月之后房屋租金,租金损失已得到部分填补,为避免双重获利,法院根据租客实际居住周期及租金支付情况,对刘某主张的欠付租金金额予以据实核减。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刘某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刘某支付调整后的欠付租金。
法法
房屋租赁市场中,中介“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现象频发,且这类公司多为有限责任公司,一旦资金链断裂,房东和租客的损失难以追回。此类行为需明确三方权责边界:
房东与中介的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委托租赁合同,中介作为受托方,负有按约定支付租金、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擅自拖欠租金或卷款跑路,构成根本违约,房东有权解除合同、追索租金及违约金。
中介与租客的法律关系:租客与中介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但鉴于房东与中介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房东作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中介及租客腾退并返还房屋。对于已足额向中介支付租金的租客,因房东收回房屋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租客可依据其与中介签订的租赁合同,向中介主张返还多缴纳的租金,并可就相关损失要求中介承担违约责任。
房东与租客的权利平衡:房东因中介违约遭受租金损失,租客因中介跑路可能面临已付钱却要搬家的风险,双方均为受害者。实践中,若租客已支付的租金期限届满,房东可直接与租客协商续租事宜。
法官提示
房东出租房屋
守住“三关”
避免“省心变闹心”
资质核查关:委托中介前,务必核实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经营状态(是否存在经营异常、行政处罚记录),优先选择规模大、口碑好的正规机构,拒绝无备案、无固定办公场所的“小中介”。
合同签订关:明确租金支付方式,约定“月付”或“季付”,避免中介形成大额资金池;细化违约条款,明确逾期支付租金的宽限期、违约金计算标准、合同解除条件等,以及中介跑路后的房屋收回、租客安置等责任。
动态监管关:定期查看房屋使用情况,留存与中介的沟通记录,发现中介存在“高收低租”“拖欠租金”等异常时,及时催缴并固定证据,必要时提前解除合同,避免损失扩大。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公众号
作者:卢沟桥人民法庭 王俊哲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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