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郑州5月12日电 (记者王佩)吞服异物以自残方式抗拒执行、注销工商登记恶意转移财产、撕毁执行文书拒不腾退房屋、借用他人微信账号隐匿工资收入……这些花样百出的拒执行为,公然对抗法院生效裁判,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践踏司法权威与社会诚信。

为明晰拒执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一:

自残抗拒执行并转移财产、大额消费

两人获刑

许某、邱某诉王某、李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李某退还许某、邱某股权转让款240万元,赔偿损失47334元。王某、李某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王某、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许某、邱某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9年12月,法院对王某执行拘留时,因其吞服异物而未能执行,同日对其决定罚款3000元。

2021年3月,王某、李某将其实际控制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五家公司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并签订了转让合同,第三人先后向王某、李某提供的多个他人银行账户转入资金465.18万元。2018年以来,王某、李某先后在多地以他人名义购买住宅6套。2021年3月,王某利用转移资金39万元购买奔驰轿车一辆。这些财产购置、变动情况,均未按法律规定向法院履行申报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后长葛市人民法院将王某、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审理,法院于2025年8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王某、李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案例二:

注销工商登记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获刑11个月

安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叶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王某某偿还安某某本金228.8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安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月立案执行,王某某未向该院进行财产申报。

2022年3月,王某某将其实际控制并经营的义乌市某伟汽车修理厂予以注销,由其弟弟王某甲注册为义乌市某轩汽车修理厂继续经营,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后法院将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线索移送至叶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审理期间,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某某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安某某对王某某予以谅解。2025年3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

案例三:

撕毁执行文书抗拒腾退房屋

获刑1年半

熊某某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判决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房屋腾出并交付熊某某。

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腾房义务,熊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某某对张贴执行公告的执行局工作人员进行谩骂,并将法院公告撕毁。

2022年9月,李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并限罚款于3日内缴纳。因李某某拒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且在法院执行工作人员询问时明确表示不愿意腾退房屋,于2022年10月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22年11月,在邓州市公证处的公证下,法院执行局对该房屋进行强制腾退。

后经审理,2024年11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案例四:

借用他人微信账号转移工资

获刑2年

宁某某与孙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判令宁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29470.68元。判决生效后,宁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孙某某于2020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宁某某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判决,辉县市法院两次对宁某某司法拘留各15日。后宁某某为逃避执行,防止自己再次被司法拘留,离开辉县市前往郑州市某公司从事劳务派遣工作,并更换手机号码。

为防止执行人员将自己的工资冻结,宁某某尾号为8480的工商银行每月收到工资后,随即使用其姑姑宁某叶实名登记的微信账号将工资款转移,用于自己的消费支出。经查明,宁某某在执行期间长时间使用该微信账号。

法院将宁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移交辉县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最终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3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宁某某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