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真实的案例可以给所有打工人提个醒,如果再有公司拿离职证明卡人,不用去求他,可以直接法院见,让不懂法的老东家为自己的无知买单。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项目经理在任职2年后,被公司告知解除劳动合同。次月,该员工顺利拿到了新公司的岗位,但临门一脚却卡在了没有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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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入职的事彻底告吹,原公司依旧没有为他开具离职证明。这位项目经理忍无可忍,直接将原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原公司需赔偿该员工6个月的工资,按照其月薪2万9000元计算,总计赔偿17万4000元。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结果是维持原判。

这绝不是个例,深圳、苏州、武汉等多地都出现过同类判决。法律明确规定,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相关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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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公司总喜欢拿员工没有完成工作交接,或者存在工资纠纷等理由当借口,但这些理由通通站不住脚。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在出具离职证明时附加任何条件的权利。

这种行为的本质,就是利用不对等的话语权,对离职员工进行变相的惩罚。

现在有法律为劳动者撑腰,只要能证明自己因公司拒开离职证明而造成了实际损失,那么原公司就得实打实地赔钱。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成功索赔,通常需要满足3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确实未出具离职证明;二是劳动者存在实际的经济损失;三是损失与单位未出具证明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常见的损失包括因无法入职新单位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或是因此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带来的损失。

因此,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收集证据至关重要。劳动者需要准备好新单位的录用通知、明确要求提供离职证明的沟通记录、新工作的工资待遇证明以及因无法提供证明而被拒绝录用的相关证据。

有了这些,才能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让不遵守法律的公司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