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日报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5月11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情况通报:

2026年5月9日,我市在网络巡查中发现葛某违规发布招徕信息,拟组织人员进入大熊猫国家公园区域内的铁瓦殿开展户外活动。经劝阻无效后,葛某于5月10日仍组织7人擅自进入上述区域。事件发生后,市综合执法局和市文广体旅局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处理,于5月10日19时许将相关参与人员挡获。

经查,葛某为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发布铁瓦殿徒步登山活动信息招徕游客,共招徕7人并收取费用,乘坐由唐某某驾驶的非运营中型普通客车到达彭州市龙门山镇中坝森林后,违规进入大熊猫国家公园区域内开展登山活动。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对8名登山者违规进入大熊猫国家公园区域内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普法宣传;对驾驶员唐某某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组织方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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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并非孤例,它像一面镜子,映照出当前户外运动热潮下被忽视的法律红线与潜藏的生命风险。

违规探险的“生命线”

近年来,随着户外运动的兴起,违规登山引发的安全事故与法律纠纷屡见不鲜。2025年8月,在四川勒多曼因雪山,一名女驴友因违规进入未开发区域,被落石砸伤导致骨折。最终,10名当地村民耗时12小时将其抬下山,当事人支付了6万元的救援费用。这一案例清晰地表明,违规探险的代价,远不止一张“账单”。

类似的险情时有发生。2023年5月,两名游客在夜爬彭州市九峰山时,与团队成员走散后迷失方向被困于悬崖边,当地民警联合当地政府和消防救援大队连夜进山展开救援,历经7个小时的搜救,将两名登山人员救下。而在2026年4月,都江堰青城后山骆家坪无人区内,2名人员迷路被困,消防人员不得不搭建绳索系统进行深夜救援。

户外探险的法律边线

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户外探险划定了清晰的边界。2021年,我国正式设立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等第一批国家公园。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自然保护地划分为3类: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其中国家公园是保护强度、保护等级最高的。

《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对于组织者而言,责任更为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旅游活动的,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在上述案件中,葛某作为户外公司法人,其行为已涉嫌违法。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否则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唐某某的案例正是这一法条的生动注脚。

对于参与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主要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