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2日,辽宁省辽阳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发布了2024年10月8日22时40分许,在灯塔市沈营线(S101)46公里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8日22时40分许,在灯塔市沈营线(S101)46公里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80万元。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驾驶人情况
1.小型轿车驾驶人:韩XX,男,汉族,经检验鉴定,无酒驾毒驾嫌疑。无精神病史,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此次事故中使用了安全带,经抢救无效死亡。
2.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丁X,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职业:货运司机,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6月13日。驾驶证有效期限为长期,有效期至2084年6月13日,累计记分0分,驾驶证状态:正常。经检验鉴定,无酒驾毒驾嫌疑。无精神病史。近三年有8条交通违法记录,全部已处理,其中:超速2条(警告)、违反禁令标志2条、乘坐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1条(警告)、违法停车1条、乘坐人员未使用安全带1条(警告)、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1条。在此次事故中使用了安全带。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辽K99J77号小型轿车,思域牌,型号:DHW7180B(CIVIC1.8),车辆识别代号:LVHFA1631B5007892,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3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逾期未检验、左前轮及两后轮轮胎规格与车辆信息不一致,机动车所有人:韩XX,使用性质:非营运。
2.辽K9B8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解放牌,车辆型号:
CA4250P66K24T1A2E4,发动机号:52698318,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3G1F31735,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8月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辽阳万鑫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丁X,车外廓长宽高:7070mm/2500mm/3560mm,整备质量10350kg,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三者险保额100万),在中路保险公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1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特别约定条款:被保险机动车运输“大件”货物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大件运输证。如未办理出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办理后未按标准路线和时间行驶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300万元。)。所载货物为80m³液氩储罐,罐体超长4.91m、超宽0.5m,不超载。雇佣单位:辽宁鼎晟工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计划行驶路线为辽阳市太子河区辽宁奥深燃气装备有限公司至抚顺市望花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近三个月途径事故地点7次,途径灯塔市辖区天数为18天。
3.辽K8242超号(临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凯事成牌,车辆型号:SSX9608TDP,车辆识别代号:LKW9FRA30M0014840,机动车所有人:辽阳万鑫达运输有限公司,车外廓长宽高:17200mm/3000mm/3500mm,核定载质量:123000kg,整备质量17000kg,总质量140000kg。此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申领了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10月16日。运输超限货物未取得由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备。
(三)车辆乘坐人员情况
1.王XX,男,汉族,此次事故中乘坐在辽K99J77号小型轿车后排中间座位,未使用安全带,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2.陆XX,男,汉族,此次事故中乘坐在辽K99J77号小型轿车后排右侧座位,未使用安全带,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3.高XX,男,汉族,此次事故中乘坐在辽K99J77号小型轿车后排左侧座位,未使用安全带,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4.张XX,男,汉族,此次事故中坐在辽K99J77号小型轿车副驾驶位置,使用了安全带。经诊断,左侧肋骨、左侧肩胛骨、胸椎、腰椎多处骨折、多处挫裂伤,无生命危险。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8日22时40分许,韩XX驾驶辽K99J77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张XX、王XX、陆XX、高XX),沿灯塔市沈营线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沈营线46公里处,未减速靠右行驶,与丁X驾驶的由南向北且超速行驶中的辽K9B86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K8242超(临时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韩XX、王XX、陆XX和高XX死亡,张XX受伤,两车损坏的后果。
本次事故共造成辽K99J77号小型轿车上4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380万元。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驾驶员韩XX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1.驾驶员丁X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辽阳市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辽阳市安委办备案。
2.岳XX,辽阳万鑫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参加过本公司安全例会,也未部署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未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建议由辽阳市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辽阳市安委办备案。
3.王XX,辽阳万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实际经理,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不到位,建议由辽阳市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辽阳市安委办备案。
4.王XX,辽阳万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未严格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不到位,建议由辽阳市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辽阳市安委办备案。
5.陈X,辽阳万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动态监管人员,对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不到位,其行为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议由辽阳市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辽阳市安委办备案。
(三)对涉事路段相关工程项目单位处理建议
关于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涉事路段2014、2018年两次工程项目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建议由辽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处理,处理结果报辽阳市安委办备案。
(四)对有关部门及属地政府处理建议
1.对于事故调查中发现的灯塔市政府存在的问题,建议移交辽阳市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2.对于事故调查中发现的灯塔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存在的问题,建议由辽阳市公安局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处理结果报辽阳市安委办备案。
3.对于事故调查中发现的灯塔市路政地铁执法大队、太子河区交通运输局存在的问题,建议由辽阳市交通运输局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同时就日常养护工作对灯塔市公路服务中心进行约谈,相关处理结果报辽阳市安委办备案。
来源:辽阳市应急管理局官网
责任编辑丨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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