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情节】

李老先生与妻子育有四个子女:李大姐、李二姐、李大哥、李二哥。李二哥与妻子赵女士育有一子李先生。

2010年李二哥与赵女士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无论谁再婚与否,号院房屋最终归儿子李先生一人继承,其他任何人无继承权"。

2010年6月,李二哥申请翻建号院房屋,建成北正房五间、南房五间。2020年李二哥去世,2022年李老先生的妻子去世。李老先生及其他三个子女起诉要求分割房屋,认为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无效。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继承的约定虽然具有遗嘱性质,但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不能按遗嘱继承处理。

更重要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原房屋在2010年6月已经被拆除,重新翻建的房屋与原有房屋是两个独立的物权。赠与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因此不能依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处理现有房屋。

最终法院判决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北正房东数第一间归李老先生所有,第二间由李大姐、李二姐、李大哥各占三分之一份额,第三、四、五间归李先生所有。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李老先生及其他三个子女的代理律师,我们在本案中成功否定了离婚协议中继承条款的效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继承份额。

本案的关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未来财产继承的约定,不能替代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且当原房屋被拆除翻建后,标的物已经发生了变化,原约定自然失效。

在此提醒: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且只能处分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想要安排身后事,还是应当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