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深圳证监局官网发布关于对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样年集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及对相关责任人潘军、陈新禹、王士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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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称,经查,花样年集团存在非市场化发行公司债券、其他应收款和部分债券募集资金划转至关联方或第三方后长期未归还、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和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公司治理不规范、其他应收款会计核算不正确和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等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2021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2023年修订)第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以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2021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2023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花样年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花样年集团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其他应收款、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花样年集团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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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称,经查,对花样年集团上述违规行为,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军、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新禹、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士源,均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2021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2023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上述3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花样年集团官网显示,该集团起步于1998年,总部位于深圳,2009年11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777),目前已全面完成基于未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业务战略布局。花样年集团通过“地产+社区”双头部战略,轻重并举,致力于打造中国一流的房地产社区“智”造商和最大的社区O2O服务平台。

此前,2026年1月2日晚间,花样年控股披露重组公告,为持续4年的债务纠纷画上阶段性句号。2026年2月22日晚间,花样年控股(01777.HK)在港交所公告,宣布已于计划会议上获得金额占比约99.67%的计划债权人支持,批准(并无任何修改)香港计划及开曼计划,达成香港法院及开曼法院批准各计划的核心要求。

重组最新动态方面,2026年5月7日,花样年控股发布公告,拟延长重组的最后截止日期至6月30日。公告称,根据目前可得资料,本公司预期无法及时取得所有必要的监管批准,以令重组能于现行最后截止日期(2026年5月31日)或之前完成。因此,审慎起见,本公司拟根据各计划的条款,寻求计划债权人的批准,将最后截止日期由2026年5月31日延长至2026年6月30日(最后截止日期延长)。

来源:读创财经

审读:汪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