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智能辅助消费决策、商品服务智能化升级,到算法精准匹配、全流程ai消费代理,人工智能正全方位、深层次融入民生消费各领域、全链条。算法深度嵌入交易撮合、信息交互、价格形成、履约交付、售后维权等关键环节,推动我国消费市场迈入算法定义交易、数据驱动选择的全新发展阶段。这一数字变革既释放消费新动能、催生新业态新模式、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也衍生出算法黑箱、大数据杀熟、信息茧房、数字歧视、人格诱导、隐私泄露、维权壁垒等新型消费风险。从权益受损场景看,人工智能对消费者财产安全、人格尊严、自主决策的侵蚀呈现全维度、隐蔽化、常态化、技术化特征,传统以工业时代实体交易为蓝本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框架,已难以适配智能时代复杂消费生态。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人工智能+”国家战略,加快健全适配智能消费场景的现代化消费者权利体系,既是防范化解新型数字消费风险、维护市场公平正义的法治基石,也是提振消费信心、激活内需潜力、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01

健全智能时代消费者权利体系,是顺应数字法治演进、落实国家战略、回应现实治理的必然选择

健全人工智能时代消费者权利体系,既是法理逻辑演进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战略落地的关键支撑,更是破解平台治理难题、平衡创新与规范的现实路径,具有深刻时代必然性与现实紧迫性。

从法理逻辑看,这是现代民法从“财产权中心”向“人格权中心”迭代升级的必然结果。传统消费者权利制度以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财产利益为核心,聚焦商品质量瑕疵、合同履约违约、线下交易纠纷等显性财产侵权。进入数字智能时代,个人信息成为算法运行的核心生产要素,用户画像、自动化决策、个性化推送直接关联人格尊严、人格平等与人格自治,消费者权利诉求从单一财产安全保障,升级为财产安全与人格自决双重保护。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消费侵权,本质是算法权力对人格权益的系统性侵蚀:大数据杀熟违背人格平等,隐私泄露侵害人格自由,算法诱导操控破坏人格自主,深度伪造误导消费选择。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确立个人信息知情权、决定权等核心权利,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从传统交易安全,升级为数据自决与人格尊严保护,为增设算法领域新型消费者权利提供坚实上位法支撑,推动消费者权利体系与数字法治体系深度衔接,契合中国式现代化全方位保障人民权益的时代要求。

从政策导向看,这是贯彻落实国家战略、推动消费提质扩容的关键举措。最新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标志着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正式从流量驱动转向算力驱动、从规模扩张转向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将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优化数字消费环境作为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的核心任务,要求构建适配技术发展规律的权益保护制度体系。消费是经济增长的基础性动力,智能消费更是扩大内需、畅通国内大循环的重要抓手。唯有筑牢消费者权利保护底线,化解数字消费信任危机,才能稳定市场预期、提振消费信心,让人工智能成为激活内需、拉动增长的新引擎,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制度保障。

从现实治理看,这是汲取平台经济治理经验、统筹技术创新与公平正义的核心抓手。我国平台经济治理实践表明,数字技术发展不能陷入“技术中立”误区,更不能走“先野蛮生长、后集中整治”的老路,必须坚持立法先行、规则前置,统筹创新与规范、效率与公平、发展与安全多重价值目标。算法创新与权益保护相辅相成、互促共进:清晰的权利边界,既能划定算法合规红线、遏制资本无序扩张、防范算法滥用,也能降低市场信任成本、规范平台经营、倒逼技术优化,为创新营造稳定预期。当前智能消费生态呈现两大特征:一是算法数据主导交易逻辑,传统“人—人”直接交易转向“人—算法—平台—商家”数字中介模式,消费者决策与权益实现受制于算法与数据机制;二是平台深度掌控技术权力,平台兼具技术研发、数据掌控、规则制定多重身份,形成天然算法支配地位。面对新型风险,传统事后救济模式已难适应,必须立足算法运行、数据流转、平台责任边界,系统性重构消费者权利体系,推动保护模式从被动维权转向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兜底、特殊群体倾斜的全链条保护。

02

科学构建新型权利体系,以精准确权填补智能消费制度空白

确权是维权前提,制度是治理根基。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于1993 年、2013年修订,以工业时代实体线下交易为蓝本,聚焦面对面信息披露、实体质量保障、传统合同纠纷等场景。其确立的九项核心权利,在应对算法自动化决策、用户精准画像、大数据歧视、ai深度伪造、智能客服壁垒等新型风险时,存在权利边界模糊、适用场景不足、举证与追责困难等短板。立足传统核心权利,顺应算法治理、数字法治与ai监管趋势,在既有算法知情权、反算法歧视权、拒绝画像权基础上,新增算法解释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权、数字无障碍救济权,构建六项新型算法消费权利,延伸细化传统权利内涵,形成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特殊群体的全链条保护体系,实现对算法风险的精准规制与源头防范。

(一)算法知情权:打破算法黑箱、保障事前信息透明的基础权利

算法知情权是传统知情权在数字时代的延伸升级,核心是保障消费者事前知晓算法决策逻辑、运行机制、定价与推荐依据、数据用途,无需平台公开核心源代码等商业秘密,只需以通俗语言披露关键信息,消除数字信息不对称,让消费者明晰推荐、定价、决策缘由。《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虽要求平台公示算法基本原理,但实践中普遍存在内容晦涩、形式化、查询繁琐等问题,知情权落地不畅。监管层面应细化分类公示标准,区分通用推荐、个性化定价、智能客服、广告推送等算法的披露边界;强制设置一键查询便捷入口,禁止以专业术语、模糊表述规避义务;建立算法重大调整及时告知机制,推动算法公开透明运行。

(二)算法解释权:承接知情权利、破解事后维权举证难的关键权利

算法解释权是知情权的深化落地,特指消费者遭遇自动化决策不利结果时,有权要求平台作出针对性、可理解、可反驳、可追溯的个性化解释,是衔接事前知情与事后维权的重要桥梁。其适用场景涵盖大数据杀熟、个性化限流、ai客服拒售后、智能定价歧视、算法诱导消费等纠纷,可直接破解消费者举证难、维权难困境。该权利衔接《个人信息保护法》自动化决策解释规则与网信部门治理规定,平台需在法定期限内通俗说明决策依据、数据来源、画像标签与算法规则,为维权、执法、司法裁判提供支撑,打通算法黑箱与权利救济通道。

(三)反算法歧视权:维护数字公平、遏制大数据杀熟的核心权利

反算法歧视权是公平交易权的数字化升级,针对平台依托用户画像、身份、设备、地域、年龄、消费等级实施的不合理差别待遇,涵盖大数据杀熟、地域与年龄歧视、算法限流等行为,是维护数字平等、筑牢市场公平的核心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禁止自动化决策实施不合理交易差别待遇,《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大幅降低消费者维权门槛。多地司法实践已通过惩罚性赔偿明确算法歧视认定标准,监管部门常态化专项整治形成刚性约束。下一步需将网约车、在线旅游、电商、外卖、会员、金融消费等全面纳入规制,建立算法公平性常态化审查与第三方评估机制,以刚性执法守住数字公平底线。

(四)拒绝画像权:落实数据自决、防范算法控制的底线权利

拒绝画像权源于个人信息自决权,核心是消费者有权拒绝平台以个性化推荐、精准营销等非必要目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构建用户画像、实施自动化决策;关闭个性化服务后,基础交易、搜索、浏览功能不受限制、不被降权或强制授权,是抵御算法控制、守护人格自由的最后防线。最高法指导案例明确,个性化推荐不属于基础服务,不得设置“不同意即无法使用”强制条款。当前主流平台通过“软拒绝”机制平衡商业利益与用户权利,下一步需立法明确权利适用范围,禁止默认勾选、捆绑授权、弹窗诱导等变相强制画像行为,同时强化数据去标识化、匿名化处理,从源头防范个人信息滥用风险。

(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权:防范深度伪造、遏制虚假宣传的专门权利

ai生成内容标识权,针对ai虚拟人设、广告宣传、测评种草、直播带货、医疗科普等深度伪造内容,要求经营者对ai合成内容作出显著、清晰、可识别、不可规避的强制标识;未履行标识义务造成误导的,消费者可主张欺诈并要求惩罚性赔偿。该权利直面ai虚假宣传、侵害老年群体权益等突出问题,契合国家深度伪造内容治理要求,是当前立法监管重点。通过明确标识义务,可降低消费者识别成本,减少ai虚假营销乱象,倒逼经营者规范 ai 内容使用,维护公平有序的数字消费市场秩序。

(六)数字无障碍救济权:弥合数字鸿沟、保障特殊群体的兜底权利

数字无障碍救济权聚焦老年人、残障人士、低数字素养群体,要求平台提供人工客服兜底、方言识别、简易界面、非算法推荐、线下维权渠道,不得因数字素养或身体条件差异实施算法排斥与变相歧视,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享受智能消费便利。该权利契合共同富裕、适老化改造战略与算力公平理念,是智能时代权利保护的兜底保障。平台需优化无障碍改造,简化维权流程,破除ai客服维权壁垒,保留传统救济渠道,确保特殊群体权益不受数字技术变相侵害。

03

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协同共治,筑牢消费者权利实现保障体系

有权利必有义务,确权更要保障落地。健全智能时代消费者权利体系,既要完善制度供给、划定权利边界,也要压实各方责任、强化监管执行、健全协同机制。平台作为算法设计、运行、管控的核心主体,掌握数据收集、模型训练、决策输出、内容审核全流程权限,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责任主体。要以压实平台主责为主线,围绕算法治理、数据保护、伦理约束,构建权责清晰、监管有力、多方协同的保障体系。

一是明晰平台法定责任边界,压实算法治理核心义务。督促平台依法履行算法备案、算法解释、公平性审查三项义务:以算法备案实现源头管控与全程监管,以算法解释支撑消费者维权举证,以常态化公平性审查排查歧视、诱导消费等风险。明确平台对自动化决策、ai生成内容、用户数据处理的审核、安全与赔偿责任,落实全链条管理要求。

二是划定算法伦理红线,引导技术向善。坚持效率服从公平、工具理性服务价值理性,扭转平台“唯流量、唯收益”导向,将公平、安全、包容纳入算法设计核心指标,防止算法异化为资本牟利工具。衔接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政策,遏制平台利用算法实施垄断与不当竞争,推动算法回归便民惠民本质。

三是健全多元监督机制,平衡公平与创新。建立算法协商、第三方独立审查、消费者代表监督、行业自律等机制,既保障算法可监督、可追溯,又合理保护商业秘密与技术创新,实现算法民主与产业发展共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快速处置与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算法侵权违法成本。

四是统筹数据利用与权益保护,筑牢信息安全防线。平衡数据要素市场化与个人信息保护,推动平台运用隐私计算、去标识化、数据授权等合规技术,规范数据全流程管理,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价值释放双向赋能,从源头防范隐私泄露风险。

健全人工智能时代消费者权利体系,不是阻碍产业创新,而是以制度划定合规边界、筑牢市场信任,推动行业行稳致远。下一步,应以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契机,将六项新型权利纳入法定体系,完善配套法规,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压实平台责任,强化政府、行业、社会、司法协同共治,构建全链条权利保护格局。通过精准规制算法风险、维护市场公平与人格尊严,让数字技术更好服务民生、赋能消费升级,为我国高质量发展注入坚实制度动力。

上海市消保委

上海市消保基金会

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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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上海市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