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银行机构管理二部副主任,曾任银行董事,与银行某分行领导王某为情人关系且计划结婚,两人财产混同,工资卡和奖金共用。

马某请托王某帮亲属入职某会计师事务所,王某利用对该事务所续聘的话语权斡旋,收受 20 万元。另有 609.5 万元因双方有结婚计划、财产混同等因素不构成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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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笔款项的定性。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受贿,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核心审查点钱为什么给、事是谁办的、钱与事能否一一对应。

对于 609.5 万元,因两人有共同组建家庭的明确计划,财产混同,分手时的大额钱款往来可能是财产分割或补偿,且钱款与请托事项对应关系不清,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结论,故不构成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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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20 万元的请托事项明确,王某对该事务所续聘有评价和审议话语权,他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事务所合伙人打招呼完成请托,收受好处费,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斡旋受贿,因此构成受贿。

情人关系并非否定受贿的保护伞。司法认定已从表面关系转向行为实质,即使存在情感关系,若同时有权钱交易仍可能认定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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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双方有共同生活基础、财产混同,需进一步排除财产分割、补偿等合理怀疑。本案的判决结果显示,609.5 万元不构成受贿,20 万元作为违法犯罪所得没收,剩余钱款发还给王某。

受贿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理清钱、事、对应关系三者是否明确,证据需能唯一指向权钱交易,否则不能强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