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烟花爆竹经营者的安全经营提醒函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者:

为切实保障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县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者作出如下质量安全提醒:

一、持证经营,合法合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范围、许可地点内开展经营活动,严禁无证无照、超范围、超限量经营,严禁出租、出借、转让、冒用经营资质,严禁通过网络、微信、流动摊点等非法渠道购销烟花爆竹。

二、严把进货,源头管控。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严禁采购、销售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无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以及假冒伪劣、过期、破损、标识不清、超标违禁产品。严禁向无资质单位和个人供货。

三、规范销售,明码标价。仅允许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销售C级、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严禁销售A级、B级专业燃放类产品。产品包装必须完整标注产品名称、级别、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警示语、燃放说明等信息。经营场所必须专店专柜、专人管理,配备消防器材,远离火源电源,严禁混存混放。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不得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

四、落实责任,确保安全。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自查自纠,及时清理不合格、超期、受潮产品,消除安全隐患。销售时主动向消费者告知安全燃放知识和禁限放规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监督检查,共同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秩序。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请烟花爆竹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2日

来源: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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