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怎么就成了"贪官"?

2014年3月26日,黄骅市财政局原党组书记赵恩亭,被黄骅市检察院反贪局带走。

没有预兆,没有辩解的机会。

此后的12年里,他经历了逮捕、起诉、审判、发回重审……一个本不该出现的案子,硬生生被拖成了马拉松。

但所有的拖延,都没能掩盖一个事实——

这个案子,从头到脚,都是假的。

最近,核心证据被原始凭证打脸、法律文书被发现"时空穿越"、当年的主使者已经落马……赵恩亭案的真相,终于纸包不住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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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离谱的事:检察院自己编了一份"证据"

要给赵恩亭定罪,检察院必须回答一个问题:他到底做了什么?

起诉书说——赵恩亭到城投公司任职后,终止了与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独家指定另一家事务所承接业务,涉嫌滥用职权。

听起来很像那么回事对吧?

但原会计师事务所——沧州骅源所,直接出具了一份正式《证明》,内容是:

城投公司成立后,不仅没有终止合作,业务量反而增长了几十倍。业务联系人是城投公司的杨某某和企之友公司的李某某,跟赵恩亭及其前妻没有任何关系

你没看错。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被被指控对象合作方的书面证明,当面否认了

更荒唐的是,2014年5月8日,检察院在查不到任何问题的情况下,自己编了一份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的《说明》,当作核心定罪证据交上去了。

用自己编的东西,证明别人有罪。

这不叫办案,这叫陷害。

二、比伪证更可怕:法律文书在"穿越"

如果说伪证还可以说是"个别操作失误",那案卷里的法律文书,简直是在侮辱人的智商。

第一处:同一个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个地方。

案卷显示:3月27日19:10,赵恩亭在黄骅检察院接受讯问;3月27日18:00,赵恩亭已在50公里外的沧州被监视居住

黄骅到沧州,开车至少一个多小时。

请问,他是怎么做到18:00在沧州躺着,19:10又在黄骅坐着的?

分身术吗?

第二处:文书编号、签字、签收,一片空白。

监视居住决定书——无编号、无执行单位、无检察长签字、无当事人签收。

逮捕决定书——市检察院和县检察院写的罪名不一样,一会儿多一个字,一会儿少一个字,像是随手涂改的草稿。

沧州市检察院的文书,居然是由黄骅的法警代为宣告的。

这是办案,还是过家家?

第三处:所有关键节点,没有一段录音录像。

没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立案和逮捕全靠"事后补填"。

一个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全过程,没有留下任何影像和文字记录。

你信吗?反正法律不信。

三、从根上就不该立这个案

退一万步讲,就算证据都是真的,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就不该存在。

管辖是假的。

案卷说案件来源是"沧州市检察院交办"。但翻遍整个案卷——没有交办函,没有指定管辖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第24条写得明明白白:上级交办必须有书面函件,指定管辖必须依法决定。

什么都没有,凭什么你来办?

立案是假的。

这个案子的起因,据多方信息指向,是时任黄骅市委书记潘海瀛的直接授意。赵恩亭不愿配合某些事情,于是"先把人抓了再说"。先抓人、后找罪、再补手续——这不是司法程序,这是权力报复的标准流程。

所有证据都是"毒树之果"。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说得很清楚: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没有管辖权取得的证据——排除。
违法监视居住取得的证据——排除。
伪造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排除完之后,还剩什么?

什么都不剩。

四、法律只给了一个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意,是"应当",不是"可以"。

不是检察院想不想的问题,是法律强制要求的问题。

对照赵恩亭案: 核心指控被原始证据推翻,没有犯罪事实! 管辖、立案、强制措施、起诉全链条违法! 核心证据系伪造,全案证据依法应排除! 沧州中院已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四个条件全部满足,法律没有第二条路可走。

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就这么简单。

五、该落马的人,已经落马了

这场冤案背后的推手,现在已经不是秘密了。

当年指使抓人的黄骅市委书记潘海瀛,已被查处落马。涉案的检察长、办案人员,也已被省市纪委追究。

制造冤案的人被抓了,被冤的人还在等一个说法。

12年,一个人最好的年华,在看守所和法庭之间反复消耗。家庭散了,名誉毁了,健康垮了。而这一切,建立在一堆假文书和一份自编的《说明》之上。

黄骅市检察院现在面临的选择,其实很清楚:

要么撤回起诉,依法不起诉,纠正错误,挽回最后一点司法公信力。

要么继续硬撑,把一个已经被事实和法律双重否定的案子再拖下去,让"将错就错"成为又一个司法笑话。

12年了,够了。

赵恩亭等得起,法治等不起。请尊重事实,敬畏法律,立即撤回起诉,依法对赵恩亭作出不起诉决定。

还一个无辜者清白,还法治最后的体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