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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民航局适航司一口气发布8部适航审定文件制修草案,分别是:

  • 1. 《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管程序》草案;

  • 2. 《生产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修订草案;

  • 3. 《无生产机构批准书生产的监管程序》修订草案;

  • 4.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修订草案;

  • 5.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修订草案;

  • 6. 《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修订草案;

  • 7. 《批准放行证书的签发和管理程序》修订草案;

  • 8.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修订草案。

其中,《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管程序》属于新制定文件, 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零部件及遥控台(站)设计机构的设计机构批准书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以及对设计机构批准书持有人的管理与监督。

其余7部均为修订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生产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修订稿旨在全面落实新版《民用航空法》要求,将《轻小型航空器生生产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AP-21-AA-2026-31R3 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整合纳入《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并对后者进行系统性优化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 依据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将“生产许可证”更名为“生产机构批准书; (2)扩大适用范围,明确涵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遥控台(站),并将原《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的适用对象一并纳入; (3)将“权益转让协议书”更名为“设计生产协调协议”,细化设计机构与生产机构的责任划分; (4)新增“生产放行人员”定义,明确其经授权后签发“批准放行证书”的权限和职责; (5)新增“审定项目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置,完善审定项目管理机制; (6)明确生产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2年,并建立到期延续机制,强化持续监督; (7)新增原型机、试验件以及设计更改批准前实施生产活动的相关要求; (8) 细化不符合项分类,将系统性不符合项进一步细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并明确各类不符合项的整改时限; (9)新增首件检验及转阶段评审的审查准则,确保批生产前各项条件的充分验证; (10) 完善附录和表格,新增附录6“符合性检查清单”,更新附录 7至附录9、以及第8章的表格模板; (11)新增安全管理要素相关要求,增设安全经理岗位,补充安全 管理要素审查准则; (12) 对全文文字表述进行优化,并完善生产质量系统审查准则 (QSAC)相关条款。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修订稿的主要修订内容包含:适用范围增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遥控台(站)的型号合格审定;删除原程序中关于设计保证系统的审查内容,明确型号合格审定与设计机构审定的协作机制;调整型号合格审定组织模式,新增审定项目管理监督委员会取代原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调整审查组的设置和职责界定,充分考虑设计机构批准和生产机构批准持有人的权利;明确了修理设计的审批程序

《无生产机构批准书生产的监管程序》修订草案依据CCAR-21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规定对无生产机构批准书 生产的要求进行相应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程序名称更改为“无生产机构批准书生产的监管程序”,将无生产机构批准书生产的监管程序程序中“生产许可证”统一改为“生产机构批准书”,将“型号合格证”统一改为“设计批准”。 (2)修订1.5条“适用范围”内容,按照CCAR-21第五章要求,增加程序对“零部件及遥控台(站)”的适用性。 (3)修订3.1条“概述”相应内容,按照CCAR-21第五章要求,增加制造人资格相关要求内容,修订无生产机构批准书生产的计划安 排相关要求。 (4)将3.3条“局方开展生产检验系统评审”修改为“生产检验系统评审”,按照CCAR-21第五章要求,完善生产检验系统所需程序 的要求,并删除“供应商控制程序”相关要求。 (5)将 3.4 条“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计划安排签署”修改为 “签署计划安排”,按照 CCAR-21 第五章要求,增加制造人开展无 生产机构批准书生产应符合的要求。 (6)将3.5 条“评审组的工作要求”更改为“局方的监督检查要求”,并将内容与原“6.不符合CCAR-21-R4 第五章相关规定的处理” 进行合并。 (7)将4条“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试验”更改为“民用航空产品的试验”。 (8)增加“5.制造符合性声明提交”,按照CCAR-21第五章要求, 增加制造符合性声明内容及提交要求。 (9)将“5.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制造人的责任”更改为“6.制造人的责任”,按照CCAR-21第五章要求修订制造人责任相应内容。 (10)将 7 条“六个月期限的延长”更改为“生产期限的延长”, 按照CCAR-21 第五章要求,完善生产期限延长的相关要求。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修订草案适用于CTSOA的申请、受理、审查、颁证及证后管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 对“技术标准规定(CTSO)”的定义进行了补充说明,明确其包括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中所用的特定零部件。 (2) 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定义从“局方颁发给符合特定技术标准规定的零部件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批准书”修改为“局方颁发给符合特定技术标准规定的零部件(项目)的设计批准”,使其证书性质从“设计和生产的双重批准”变为“设计批准”;并相应调整了本程序的审定流程、相关要求,同时设置了与生产相关程序的接口。 (3)更改了申请书(附件4),并编制了必要的填写说明。 (4) 优化了程序第3.1.1节(申请)和第3.2节(受理),体现更明确的呼应和对应关系。 (5) 给出了更适用于CTSOA的审定计划示例(本程序附件3)。 (6)新增一项申请人文件要求:设计与性能声明(DDP),并在程序附件5中给出了示例。 (7)不再强制要求“设计大改及小改的管理程序”和“使用困难报告程序”——前者为《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中对设计机构批准书(DOA)的要求,而取得DOA是获得CTSOA的前提之一;后者是CTSOA持有人必须承担的责任(CCAR-21-R5第21.5条款),局方将对此进行事后监管。 (8)优化了偏离审查流程(第3.3.4.4节),根据性质将偏离的审批流程明确分为“审查组直接批准”和“上报民航局批准”两类,并设计了两个新的表格:《CTSO偏离申请书》(申请人,本程序附件7)和《CTSO偏离评估与批准表》(审查组及/或民航局,本程序附件8),使流程更标准化;此外,根据审查实践,适当扩大了可由审查组直接批准的偏离范围。 (9)删除了“零部件制造符合性声明”及相关要求,改为引用制造符合性声明(表-21-106)。 (10)重新设计了CTSOA的证书模板(本程序附件6)、不再设置项目单。证书不设统一的有效期、可以转让。 (11) 细化了CTSOA持证人的责任(第3.5节),调整了标识要求(第3.5.4节)。 (12)更改了证后设计小改的管理要求(第3.6.5节),规定CTSOA持有人可在其DOA授权范围内自行批准已明确列入DDP的证后设计小改。 (13)更改了“符合性声明”(原AAC-100)。 (14)针对本程序生效之前已经取得CTSOA,或已提交申请并获受理的项目制定了过渡政策(第5章)。

《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修订草案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了该程序上一版本及《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民航适发〔2018〕2号)和《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实施细则》(民航适发〔2018〕7号)中的通航小改备案政策,相关设计小改可由设计机构批准书持有人在权限范围内批准;适用范围新增了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遥控台(站),明确了设计机构批准书持有人在权限范围内开展的设计更改和相应的修理设计不适用本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基于风险的审查原则;规定局方在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之前,应确认申请人已获得相应的设计机构批准书;新增审定项目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审定项目管理机制;删除了一次性生产的有关内容

《批准放行证书的签发和管理程序》修订草案:根据新版《民用航空法》,原“适航批准标签”(AAC-038表)不再作为行政许可,而是生产机构签发的合格证明。为此,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和实践经验,对《 <批准放行证书 航批准标签> 的签发与管理程序》(AP-21-AA-2022-52)进行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包括: (1) 将文件名称更改为《批准放行证书的签发与管理程序》。 (2)明确AAC-038表格可由局方、局方授权人员(委任代表)或生产批准持有人的生产放行人员根据不同用途签发其中证明适航性的由生产批准持有人的生产放行人员签发。 (3) 明确AAC-038表格适用于发动机、螺旋桨、遥控台(站)及零部件,并区分证明“制造符合性”与“适航性”两种用途。 (4) 完善了表格填写规范和要求,如第12栏“备注”的填写要求、附件清单的编制和签署要求等。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修订草案1拟在实施后取代《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AP-45-AA-2023-01R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AP-45-AA-2017-03)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AP-45-AA-2023-04)三份文件,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临时登记、变更登 记、注销登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的补发或更换、未登记函件的 办理,以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根据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标志包括实名登记标志字母“UAS”和第1.5.1节所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号(仅在室内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不进行实名登记)。

1. 《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管程序》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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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产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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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无生产机构批准书生产的监管程序》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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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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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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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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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批准放行证书的签发和管理程序》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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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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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航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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