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推动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不断深化,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省司法厅选取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定期发布。

案例二十四:交通信号灯设置问题,导致司机闯红灯应当认定违法

案情摘要

张某驾驶机动车停至某交叉路口等待红灯。红色计数倒计时读秒归零后张某立即驾车前行,即将通过路口时发现交通信号灯仍是红色,便刹车等待,交通信号灯变绿色后通过路口。交警部门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为张某闯红灯,给予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张某对此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法律疑问

申请人受红灯倒计时读秒灯的影响闯红灯,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观点参看

信号灯倒计时器是独立于道路交通信号灯,同步显示交通信号灯色剩余时间的辅助装置,提示通过路口通行的剩余时间,把等待时间显示出来,使人心中有数,让“盲目”地等变为“有计划”地等,满足交通参与者的心理需求。信号灯倒计时器有诸多优点:能够提前告知交通参与者路口红绿灯交通最后一段信号时间,避免闯红灯和绿灯跟进行为;让交通参与者避免盲目加速遇信号灯变换时急刹急停情况,减少能源损耗和事故风险;可有效降低大型载重载客车辆行经路口时野蛮驾驶行为,特别是减少夜间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提高路口通行能力,缓解交通拥堵,红灯将要结束时可以提醒驾驶员提前做好准备、提前发动车辆,缩短起步的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信号灯倒计时器仅作为驾驶员反应和预判的参考,它显示的颜色及数字不具备法律效力,不作为信号变换和车辆通行的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信号灯才具备通行信号法律效力,驾驶员应集中注意力遵循信号灯指示通行。由此可见,安装倒计时提示灯是为了方便驾驶人推断车辆起步的时间,判断是否闯红灯仍应根据驾驶人是否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而非按照倒计时提示通行。本案中,张某先前虽有等待红灯的行为,但是红灯倒计时读秒结束后其启动车辆向前行驶时,交通信号灯仍然为红灯未变,按照法律规定,张某的行为未遵循信号灯指示通行,确有闯红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来看,张某因信赖交警部门设置的提示灯指示,对红灯的变化做出预判,导致误闯红灯的违法行为,这种信赖心理是善意的,并且在发现误闯红灯后积极采取了刹车原地等待等消除违法后果的行为。设置信号灯倒计时器本意应如前所述,为了防止不按照信号灯通行的“闯灯”行为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但因交警部门提示灯倒计时读秒的设置未与换灯时间同步,反而增加了交通参加人误判的可能,提升了交通事故的风险。因此,对该行为交警部门径行认定为闯红灯予以行政处罚,未予考虑到本案特性与个案特点,显然有失偏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本案中,张某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成立,但因交警部门确实信号灯倒计时器设置存在问题,张某也存在及时制止违法的行为,并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依法不应予以处罚。

专家评析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轻微违法不罚、初次违法不罚以及无主观过错不罚的原则。信号灯倒计时器系同步显示信号灯色剩余时间的辅助装置,正常情况下可以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反应和预判的参考。机动车驾驶员在红色计数倒计时读秒归零后立即驾车前行,是基于对信号灯倒计时器的信赖而作出的行为,因信号灯倒计时器出现未与换灯时间同步的错误而导致驾驶员误闯红灯的,应当认定驾驶员并无闯红灯的主观故意,虽有误闯红灯的违法后果,但应依法不予处罚。驾驶员发现误闯红灯后马上刹车等待,直到信号灯变绿色后才通过路口,同时符合轻微违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定要件,依法亦应不予处罚。

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来源: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