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5月9日14时44分,张某某(男,15岁)在青云谱区洪城路附近,从背后加速将正在正常走路的陈某某(女,25岁)撞倒。陈姑娘膝盖血肉模糊。
南昌街头这桩“撞人案”,看着确实叫人脊背发凉。一个十五岁的半大孩子,戴着口罩,鬼鬼祟祟地在路边物色“猎物”,随后蓄力、助跑,将一位素不相识的姑娘狠狠撞倒在地,接着便头也不回地扬长而去。
这哪里是孩童无心的嬉闹?这分明是早已在心底盘算好的恶意。有人说这是“天生坏种”,仿佛这恶是娘胎里带出来的,无可救药。但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某些半大孩子的,然而面对一个十五岁的孩子,竟把作恶当成一场无需买单的游戏,这实在叫人感到一种透骨的寒意。
不过,若真将这罪责全推给所谓“天生”的劣根性,那未免太便宜了某些人。孩子是看着大人的背影长大的。这十五岁的少年,为何能如此心安理得地视他人的痛苦如无物?又为何能如此精准地拿捏住法律的“宽容”,知道撞了人也不必付出什么实质性的代价?
这就要说到那对躲在幕后的监管人——也就是他的父母了。中国的父母,向来是极爱孩子的,但这种爱往往只限于“养”,而极少关乎“教”。他们或许给了孩子吃饱穿暖的肉身,却忘了给他铸造一颗懂得敬畏与悲悯的灵魂。孩子作恶,父母往往两手一摊,用一句“他还只是个孩子”便想搪塞过去,仿佛只要年纪小,杀人放火都成了可以原谅的顽皮。
殊不知,这轻飘飘的庇护,恰恰是滋养恶的温床。平日里不加以管束,不教以规矩,等到孩子闯下祸来,便又不得不掏出真金白银去替孩子买单。法律讲得明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赔偿的银钱,本就是父母欠下的“教育债”。
钱终究是身外之物,赔了也就赔了。最可怕的,是这孩子在众目睽睽之下作恶,背后却站着默许甚至纵容的父母。这种无声的撑腰,比那蓄力的一撞,更叫人绝望。若不追究这监管人的责任,不打破这“孩子作恶,父母擦屁股”的循环,那么今日街头被撞倒的,或许就不止是那一个无辜的姑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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