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关注@李肖峰
Tel:13910685120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今天为大家介绍这起“驻所医生收受贿赂、帮助违法人员逃避行政拘留”的案件。
2024年至2025年期间,东方市公安局在查办相关赌博案件中,对许某珍、汤某英等13名违法人员作出了行政拘留及行政罚款等处罚决定,这本该是违法人员接受制裁的常规环节。
然而,上述13名违法人员为逃避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通过高某标、符某丽等人充当中间人,请托驻所医生高某阳提供帮助,并许诺给予好处费。高某阳以每单约4000元的价格,收受13人好处费共计5.3万元。
高某阳为东方市拘留所的驻所医生,在违法人员被执行行政拘留前的投所体检环节,拥有关键的决定权,体检结论直接决定“收”还是“不收”。
他正是利用这一职务便利,通过直接操作体检结果,或者向当天值班医生打招呼的方式,为13名违法人员出具了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的虚假体检结论。这些“病”正好符合拘留所不予收拘的条件,直接导致了13名违法人员逃避了行政拘留的执行。
从定罪角度,高某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3万元,数额较大,已构成受贿罪。同时,高某阳滥用驻所医生职权,为违法人员逃避处罚提供帮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对高某阳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5.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很多人疑惑:高某阳收钱办事,本质上是一个行为。为什么法院要判两个罪,而不是只选一个较重的罪名处罚?
关键在于他同时侵犯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利益,且两个行为在刑法上可以分开评价。
受贿罪保护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高某阳身为驻所医生,本应公正履职,却将手中的体检权明码标价,收钱办事。无论他最终是否滥用职权,只要有收钱这个行为,就已经破坏了公众对公权力公正运行的信任,单独构成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保护的是国家机关公务的正常管理秩序。高某阳不仅收了钱,还实际动用了职权,出具虚假体检结论,导致13名违法人员逃避行政拘留。这一行为直接破坏了拘留所收拘制度的正常运转,使国家行政处罚的强制力被架空,单独构成滥用职权罪。
简单说收钱本身就是一个罪,滥用职权本身又是另一个罪。两个行为虽然有联系,但各自独立,法律上并不互相吸收。
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当数罪并罚。高某阳同时触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渎职犯罪的一种),依法应当两罪并罚。
在案件通报后,许多网友也可能困惑:医生因受贿被判刑,那13名主动行贿的违法人员为什么没有同样受到刑事追诉?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行贿罪的入罪门槛角度来理解。
行贿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这起案件中,违法人员的行贿金额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可能存在以下情况:13人的行贿总额虽然达到了5.3万元,但关键在于个人行贿金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般为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本案中,13名违法人员每人支付约4000元,远未达到3万元的入罪门槛,因此未对13人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法律上是成立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他们没有任何法律后果。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公安机关在查清相关违法事实后,仍将依法对其实施行政拘留强制措施,只是时间上有所推延。
我是李肖峰律师欢迎关注账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关注我,一个只说真话的靠谱律师@李肖峰
Tel:13910685120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