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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近日正式发布
《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
(GA/T 2372-2026)
新规将于6月1日全国落地执行
从此告别“只看驾驶时长”的老办法
驾驶行为+生理状态+生活轨迹
三维立体判定
只要满足任一条件
就算疲劳驾驶
疲劳驾驶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
a)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h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min的;
b)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连续驾驶超过2h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min的;
c)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24h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h的。
注:客运机动车驾驶人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驾驶人。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具备避险条件但未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经调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疲劳驾驶:
a) 通过监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设备、脑电测量设备等)监测到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事故发生前10min内出现生理疲劳闭眼或疲劳程度脑电波特征判断数值小于30的。
注:生理疲劳闭眼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因生理疲劳致双眼睑完全闭合,并持续2s以上的行为。
b) 对机动车驾驶人询问/讯问结果证实其处于精神难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状态仍驾驶车辆的;
c) 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出发前睡眠状况和工作、饮食、用药、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证实存在表1列举的一项或多项调查结果的。
新规的实施,标志着疲劳驾驶监管进入“精准化、全维度”时代,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处罚标准(结合现行交规,必看!)
普通私家车:罚款200元,不记分(虽不记分,但罚款+影响理赔,别大意)
普通货车:记3分+罚款200元
大中型客车/危化品车:记9分+罚款200元(营运车辆重点管控,扣分影响从业)
涉事故:加重定责,直接影响保险理赔,情节严重还会追加责任
6月起
新规正式落地
全体驾驶人需严格遵守
养成规范驾驶习惯
拒绝疲劳驾驶
守护出行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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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公安部 国家应急科普宣传
徐州广电编辑 | 李艳敏
一审 | 姚亮
二审 | 朱宸昕
三审 | 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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