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代替购买”

不少爱宠人士都有耳闻

近日,上海一起诉讼

给所有想要领养的人提了个醒

免费领养≠免费免责

领养时一切都好

几个月后猫却丢了

2024年10月,上海的王女士在救助平台上发布消息,称两只打过疫苗、治过病的流浪猫“亦菲”和“呼噜”需要找人领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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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小猫“亦菲”,右为小猫“呼噜”

年轻小伙小杨看到信息后主动联系,表达了强烈的领养意愿,双方顺利签订了《伴侣动物领养协议》。

协议中写明:两只小猫为无偿领养,领养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必须履行严格的饲养义务,尤其不能随意抛弃,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饲养,必须将小猫送还给送养人。若是宠物被退回需支付1000元,宠物遗失需支付3000元,若存在随意抛弃、虐待、虐杀宠物的行为,则需支付1万元违约金。

领养期间,王女士经常线上询问小猫近况,小杨也照常发来照片、视频,称小猫一直养在室内,生活状态一切良好。

直到2025年4月,小杨告诉王女士,因工作变动要合租,而新室友对猫毛严重过敏,自己是否可以再找个新的领养人。

王女士明确回复:若是无法继续饲养,就将小猫退回来,按协议支付违约金1000元。小杨便说自己再坚持两个月,同时继续找下家。

问题发生在8月28日,王女士要求小杨提供小猫实时视频,可收到的却是一个月之前拍摄的旧视频。王女士觉得不对劲,坚持要求视频通话查看小猫现状。在王女士的反复追问下,小杨才说出了实情:小猫早就不见了。

原来,小杨6月就搬回了父母家,因家人反对养猫,小杨就私自买了个大笼子,把两只猫养在小区花园里。7月1日,笼子被人打开,两只小猫全部走失。

听闻此事,王女士和另一位救助人赶到小区,花费1000元请来专业找猫人,只找回一只三花猫“亦菲”,起司猫“呼噜”再也没找到。找回的“亦菲”也得病了,带小猫去医院又额外花费了1608.6元。

法院:领养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王女士认为,小杨的行为是弃养,按协议应该赔2万元。

小杨觉得委屈,自己不是故意扔猫,是别人放跑的,更何况一只田园猫救助成本也就几百块,赔偿2万元太高了。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属于《民法典》明确规定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小杨的行为已经明确构成违约。小杨擅自将小猫安置在小区花园,没按约定在室内饲养小猫,并且没有采取充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小猫走失,违反了妥善照顾宠物的核心义务。小杨隐瞒实情长达近两个月,错失寻找小猫的最佳时机,违反协议约定的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小杨主观上仍有饲养小猫的意愿,并非恶意抛弃,因此不适用单只小猫赔偿1万元的违约条款。但其行为直接造成宠物遗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3000元违约金。

法院强调,宠物是有生命的特殊个体,并非普通物品,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不仅具有弥补经济损失的作用,更带有惩罚失信行为、守护生命尊严的意义,3000元的数额与救助方付出的时间、精力与实际费用相比,并不存在过高的情形。

流浪动物领养,免费≠免责

记者了解到,《刑法》中的遗弃罪仅适用于人类,不适用于动物,因此弃养宠物目前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并不代表弃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领养人不履行照顾义务、遗弃宠物,即构成违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动物防疫法》及多地养犬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饲养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违者将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反虐待动物法》立法建议中,遗弃已经被明确列为虐待行为。

浦东法院这起案例也并非个例。近年来,北京、安徽等地法院均作出过类似判决。司法实践已经将公益领养协议界定为附义务赠与合同,赋予其完整的法律效力。

法院提醒:领养人需注意,签订领养协议时,务必仔细阅读全部条款,清晰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切勿盲目签字,妥善保管协议原件与相关沟通记录,切实履行照顾义务。

送养人在宠物走失后,应当理性维权,主张的损失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确保费用支出合理且必要。

来源 | 新闻坊、上海法治报

编辑 | 刘 珂

审读 | 陈建国
二审 | 蔡志军

三审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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