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北京一位网约车乘客开车门时撞倒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导致对方指骨粉碎性骨折。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开门杀”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超出赔付范围的部分,由司机和乘客共同承担。此案也成为2026年5月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损害新司法解释后,对“开门杀”责任划分的典型判例。
“开门杀”致路人受伤
2025年3月25日早上,陈先生骑着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行至某大厦门口处时,夏某某开着网约车恰好在此处停下,乘客王女士未仔细观察后方情况就打开车门,不慎将骑行途经的陈先生撞倒。陈先生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不仅电动自行车受损,陈先生也受了伤。陈先生随即报警,经交管部门认定,夏某某存在违规停车、放任乘车人随意下车的过错行为,王女士有疏于观察、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过错行为,夏某某、王女士负事故同等责任,陈先生无责。
涉案网约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当日,陈先生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指骨粉碎性骨折、肘关节扭伤、右踝关节损伤、足趾损伤、胸部损伤。此后,陈先生多次前往医院就诊,并休假数月进行治疗。
经过治疗后,陈先生找夏某某及王女士协商赔偿事宜,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陈先生遂将夏某某、王女士以及涉案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庭审中,夏某某辩称,事故发生时他正处于接单过程中,本次事故系王女士突然开门下车导致,应由王女士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相关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王女士辩称,自己准备下车时,夏某某并未阻止,也没有提醒自己注意往来车辆,事故责任应以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王女士同时认为,陈先生主张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
保险公司则表示,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交强险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保险限额不予赔偿。同时拒绝承担商业三者险,因为夏某某购买商业险时登记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后擅自将涉案车辆用作经营使用,未通知过保险公司。
法院:司机违规停车,乘客未尽到安全观察义务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夏某某违反规定停车,王女士开车门下车时未尽到安全观察义务,二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陈先生人身及财产受损的损害后果。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王女士与夏某某同属机动车一方。
本案中,夏某某以“家庭自用汽车”性质为涉案车辆投保,却擅自将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且该事故发生在其接单期间,夏某某的行为显著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故对于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的意见,法院予以采信。综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夏某某、乘客王女士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陈先生医疗费18000元、误工费180000元;夏某某、王女士各赔偿陈先生医疗费7413.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误工费5696.25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000元、辅助器具费117元、交通费500元。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审理法官杨闻介绍,本案的判决正好契合了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开门杀”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乘车人等在道路上开门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该责任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乘车人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合理厘定了责任,同时又公平分配了事故风险与保险赔付责任,进一步明确“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
“开门杀”往往是由于驾乘人员疏忽大意导致。杨闻法官提示,驾驶员作为机动车操控者应选择合适的停车地点,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同时通过后视镜观察路况并提醒乘客打开车门时注意后方来车。而乘客在乘车及下车的过程中应听从驾驶员指挥、提醒与劝告,养成良好的安全下车习惯,看清来往行人和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开门下车;同时,可以采用“两段式开门法”或“荷式开门法”等下车方式,避免“开门杀”的发生。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杨闻 李向阳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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