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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证据不足被认定违法辞退,员工近期太多同类案件致诉求未获支持

(北京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日,罗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保安。

2024年9月21日,也即入职后20天,某公司以“罗某在岗时存在不良行为,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解除了与罗某的劳动合同。

罗某不予认可,对公司提起了仲裁、诉讼。

罗某诉讼阶段的诉求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2024年9月23日至2025年9月16日诉讼期间工资38万多元”。

但案件经审理,法院认定公司辞退的证据不足,构成违法辞退,但因查明罗某2024年至2025年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极多,且均为“短期在职就离职仲裁诉继续履行及诉讼期间工资”,法官认为该劳动者入职这些单位的主观意图“并非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劳动关系即获取正常劳动报酬”,对劳动者的这种做法给予否定性评价,对其在本案的继续履行及支付诉讼期间的工资的诉求均不予支持。

(笔者注:本案劳动者2年内同类案件达到了20几起,被法院认为不像是要“建立长期劳动关系及获取正常工资”,涉嫌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获取其他更高收益,也即俗称的“碰瓷”—— 碰瓷两字为法院案例文章的原文字眼)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仲裁

略。(未能查到仲裁阶段的具体情况,但从一审阶段公司为“被告”,劳动者为“原告”来看,仲裁结果可能对劳动者不利)。

(二)一审

原告:罗某

被告:某公司

(笔者注:案例原文提到某公司为“被告”,且没有使用“被上诉人”的表述,故推测本案诉讼为一审阶段。)

法院查明:

2024年至2025年间,罗某在本市法院共涉及劳动争议类案件24起,涉诉的保安类公司18家,罗某在上述公司工作几日至几十日不等,离职后提起仲裁、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诉讼期间的工资。

法院判决结果:

对罗某要求与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继续履行期间工资的请求均未予支持

法院判决理由:

(1)关于违法解除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提交的违纪照片脸部特征不清晰,不能确定是罗某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该认定违法解除。

(2)关于双方劳动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

其一,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4年9月下旬,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尚短,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其二,某公司表示,罗某所在的保安项目已经撤场,罗某所在的岗位已取消,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其三,经查,罗某在另案中主张其于2024年10月入职案外公司,要求与案外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罗某离开岗位的时间较长,在短时间内频繁更换用人单位并存在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可见,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在事实上处于不能继续履行的状态罗某的主观意图并非在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工作获取正常劳动报酬。因此,法院对罗某要求与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继续履行期间工资的请求未予支持。

三、简要分析

1.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4条的规定,辞退纠纷由用人单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辞退方面的确凿证据,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认定违法辞退。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一般而言,一旦用人单位被认定违法辞退,法院会支持劳动者所诉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诉讼期间工资”,或者支持劳动者所诉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N)”,但本案是个例外

但是,本案法院经审查,发现劳动者在2年内有20几起同类案件,都是入职很短时间后就离职并提起仲裁诉讼,不像是要跟公司建立长期劳动关系和拿正常的工资,而是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获取更高的“收益”。

最终,法院对劳动者的这种做法给予“否定性评价”,虽然认定公司辞退不合法,但法院也没有支持劳动者据此诉求的继续履行和支付诉讼期间工资。

3.法院的这个判法,可能参考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这也是很多违法辞退案件中,法院判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支付诉讼期间工资”的法律依据。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有一个例外规定,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什么意思呢?

如果,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存在“过错”的,劳动者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用人单位可以因此少支付“诉讼期间的工资”。

回到本案,法院认为劳动者涉嫌以“碰瓷”的方式使公司将其违法辞退,此时劳动者要承担更大的“过错”,甚至是全部“过错”,所以相应地,用人单位可以完全不支付“诉讼期间的工资”了。

参考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5月12日在其官方公众号发布的《中国之声:法院对劳动“碰瓷”给予否定评价》案例文章。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151097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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