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师傅是某食品加工企业员工,主要工作内容为机械修理。另经公司安排从事清理搅拌机工作(注:需清理时,公司一般会专门通知卢师傅)。公司制度规定,员工午休时间为每日12:00—13:00。某日,卢师傅在未接到公司通知的情况下,午休时主动清理了搅拌机,结果被搅拌机夹伤。公司认为,卢师傅是在午休期间受伤的,不属于“工作时间”,且该行为是个人自愿行为,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上述情形,卢师傅能认定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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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上海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