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边疆省份的生动实践,到国家层面的庄严立法;从基层治理的朴素智慧,到全体国民的共同遵循。今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在这部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基固本的法律背后,地处祖国西南边陲、拥有25个世居少数民族的云南,不仅是“实践场”,而且是“智囊团”。从孕育全国首部地方民族团结进步法规,到领衔提出国家立法议案,云南把边疆各族群众的真实期盼与基层治理智慧,深深融入国家法治的宏伟蓝图之中。

  率先破题:开创民族团结进步地方立法先河

云南是我国世居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各民族世代混居交融,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三分之一,边境线长达4060公里。特殊的省情,让云南始终把民族团结视为发展之基、稳定之要、民心之本。

在国家统一立法之前,民族团结工作长期依靠政策引导、行政推动与基层自治。如何把民族团结从一句口号、一项要求,变成有约束、可执行、能保障的法律制度,是全国民族地区共同面对的课题。而最先交出答卷的,正是云南。

故事的起点,在迪庆州。

2010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指导迪庆州人大常委会出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谁也没想到,这次在雪域高原上的立法尝试,成为日后一场全国性法治实践的序章。

这不是一部普通的地方立法,而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民族团结进步制定的法规。它第一次以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形式明确了权利与责任、规范与边界,把“各民族一律平等”“维护民族团结”转化为具体条文,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这一步“先行先试”迅速在全国产生连锁效应。贵州、新疆等省区先后参照迪庆模式,制定省级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到国家立法启动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出台同类法规,形成自下而上的立法探索实践。

迪庆经验没有让云南停下脚步。时间来到2018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这是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一件实体性法规,也是全国第一件写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规。云南以法治之力强化保障,确保习近平总书记“希望云南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殷殷嘱托落地生根。

“这个条例对把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全程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云南省人大民族委民族立法处副处长张爱磊回忆说。条例紧扣云南实际,把文化交融、基层治理、纠纷化解、权益保障等内容系统纳入,条文务实、可操作性强,正确把握了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从迪庆到全省,从地方探索到全国示范,云南用近10年时间,把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制度化、法治化,把边疆治理的“土办法”升级为“法治范式”,为国家立法积累了最扎实、最接地气的实践经验。

  主动发声:云南提出的28条意见多数被采纳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云南代表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这份由张爱磊牵头起草的议案,逻辑清晰、内容扎实,从现实必要性、制度可行性,到框架设计、重点条款,完整呈现了国家立法的路径图,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委、法工委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进行一审二审的过程中,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先后提出28条意见,多数被采纳。

“我们提出,总则中要有一条规定,明确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职责和义务。因为,民族团结是国家最重要、最根本的利益,也就是说人人有责,一个主体都不能少。要压实民族团结的法律责任,就不能只提公民,还要提到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最后张爱磊发现,这个在法条正文中并没有出现的意见,被写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序言里。

“这充分说明,我省长期深耕民族团结进步各项工作、扎实开展基层探索与地方实践成效显著。”张爱磊骄傲地说。

在平时的调研走访中,张爱磊发现,云南很多少数民族聚居区,在公共设施建设方面,极具少数民族的特色,但这是否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张爱磊一直在思考。“我们的文化要展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但中华文化符号肯定不是哪一个民族就能代表的。”张爱磊把这一思考写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中。

后来,这个意见不仅被采纳,而且被进一步提炼,成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在公共设施、规划及建筑设计、景区展陈、地名命名和公众活动等方面,表现和展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从“提出立法”到“完善条文”,云南不做旁观者,而是全程深度参与,把边疆的痛点、基层的难点、群众的盼点,精准转化为法律语言,让这部国家法律更贴近民族地区实际、更符合基层治理需求。

  民意汇聚:全过程人民民主彰显立法温度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民族立法领域的生动实践,云南基层群众、青年学子、法治工作者的声音,共同汇聚成国家立法的民意洪流。

2025年,《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云南大学法学院两名学生在普洱民族团结誓词碑调研后,手写建言信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赋予有立法权的自治地方人大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让地方经验更好转化为国家制度。这一建议被采纳,转化为该法第六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由此构建“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民族团结法治体系,为各地精准实施法律提供制度空间。

从边疆法官到青年学子,从基层干部到普通群众,云南各族群众以不同方式参与国家立法,让法律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独特优势。

  实践筑基:司法之力浇开民族团结进步之花

法律的生命力不在条文,而在实践。云南省法院长期扎根民族地区,用一桩桩案件、一次次调解、一场场普法,把“法治护航民族团结”落到实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宏伟多次表示,在云南,不谋民族工作就不足以谋全局。司法不仅是断案,更是凝聚人心、促进交融的工作。

张宏伟讲过一个细节。不久前,他去独龙江人民法庭,独龙江住着5000多名独龙族群众,独龙族是我国人口最少的民族之一。这个法庭已经很多年没有判决过一个案子了。这不是因为没事可做,而是干警们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没有矛盾纠纷发生就开展法治宣传,平时还参与守边护边、防灾减灾、服务群众等工作。国徽背在肩上,卷宗带在身旁,翻山越岭地去,和风细雨地回。

张宏伟说:“法治不因偏远而缺位,法官不因案件少甚至无诉讼案件而不顾。”

在大理州,喜洲法庭有“金花”调解员,白族姑娘穿着民族服装,和法官一起入户走访。在丽江,石鼓法庭的巡回审判被群众叫作“流动法庭”。在德宏,法官走进村寨,讲“德昂酸茶”品牌的知识产权怎么保护。在维西,法官到老乡家里走访,坐的是板凳,喝的是烤茶,聊的是法理人情。

还有鲍卫忠。这位被追授为“时代楷模”的佤族法官,为了一个1900元的案子,在山路上往返几十公里,数次到当事人家里做工作。有人问他值不值,他没回答这个问题,只是继续走、继续做,直到生命最后一刻。

“法治的权威不仅来自强制力,更来自群众在具体参与中建立起的认同感。”张宏伟说。

这些来自一线的实践,不是抽象的口号,而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直接支撑法律中司法保障、基层治理、纠纷化解、公共服务等制度设计,让法律条文有温度、可落地、见实效。

从地方先行先试到国家法典落地,云南既是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建设的探索者,也是践行者,更是受益者。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与普洱民族团结誓词碑“一心一德、团结到底”的誓言一脉相承,为云南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提供最权威、最系统的法治保障。

当前,云南正把立法贡献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法律精神贯穿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全链条;完善配套法规,构建上下衔接的法治体系;把巡回审判、特色调解、边境司法服务等成熟做法制度化;持续开展普法宣传,让法律走进村寨、走进家庭、走进群众心中。

云南以先行一步的勇气、扎根基层的实干、服务全局的担当,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贡献了实践智慧、制度方案与基层样本。这部法律的颁布,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

记者 吴怡 姜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