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号,司法部官网发布信息,对扫码入企有关要求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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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条信息中,以下内容非常重要:

严格统一赋码,明确省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统筹,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加快整合赋码渠道,形成统一的“执法码”。强化各级各部门执法数据对接和信息互认。

明晰检查内容,强调“执法码”是关联行政检查行为、显示检查任务的唯一数字标识,全面涵盖检查主体、人员、数量、事项、时间地点、结果等内容,企业一扫码,就可以清晰知道谁来查、查什么。

明确扫码程序,严格扫码流程,入企检查前,执法人员要报批报备检查任务,系统自动生成“执法码”;联合检查的,一次只赋一个码。未取得“执法码”的,不得实施检查;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的,事后要限时补办。

入企检查时,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码”,企业扫码核验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以一键反馈。

入企检查后,自动形成检查记录与执法文书,统一汇聚到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对检查的全过程监督。

通过统一赋码,强化技术赋能,进一步规范入企检查,避免数据多头录入、重复录入,既为企业减负松绑,也为基层执法减负增效。

要加强执法监督。通过“政府赋码、执法亮码、企业扫码”,实现对行政检查全过程监督,切实发挥“扫码入企”对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据有关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全文内容,对扫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开展涉企现场行政检查(含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均须实行“扫码入企”。以观摩、督导、考察、服务等名义变相实施检查的,参照本通知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那这样的话,确实既能为企业减负,也能为执法单位减负,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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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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