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期,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能部门从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共抽取样品376批次进行定量检测。具体抽样检测情况如下:
一、样品分类及合格率情况
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能部门抽检样品共21个类别376批次,合格368批次,不合格8批次,总合格率97.87%。样品分类及合格率详见下表:
样品类别
抽检批次
不合格批次
合格率
食用农产品-畜禽肉及副产品
10
0
100.00%
食用农产品-蔬菜
25
2
92.00%
食用农产品-水产品
8
0
100.00%
食用农产品-水果类
17
5
70.59%
食用农产品-鲜蛋
8
0
100.00%
茶叶及相关制品
8
0
100.00%
糕点
30
0
100.00%
饮料
8
0
100.00%
酒类
8
0
100.00%
蔬菜制品
9
0
100.00%
调味品
52
1
98.08%
粮食加工品
31
0
100.00%
糖果制品
2
0
100.00%
速冻食品
2
0
100.00%
水果制品
11
0
100.00%
饼干
2
0
100.00%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14
0
100.00%
豆制品
12
0
100.00%
餐饮食品
69
0
100.00%
肉制品
15
0
100.00%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8
0
100.00%
淀粉及淀粉制品
16
0
100.00%
乳制品
1
0
100.00%
方便食品
1
0
100.00%
水产制品
9
0
100.00%
合计
376
8
97.87%
二、检测检验机构
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等。
三、分析及评价
抽样的餐饮食品、糕点、粮食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共19大类食品经检验全部合格,总体情况良好。本次抽检部分类别因样本量过少,故该类别本次合格率无统计学上意义,不能代表市场上产品的平均水平。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交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处置。
四、不合格情况
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供货)单位(被抽样单位地址)、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信息:
1.杭州萧山高家生鲜超市(萧山区盈丰街道盈一村盈一佳苑28幢28-3、28-4号1层)销售的1批次铁棍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杭州萧山义桥镇农贸市场黄玉平水果摊(萧山区义桥镇农贸市场)销售的1批次砂糖橘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杭州萧山拱段百货店(萧山区城厢街道拱秀路90、92、94号)销售的1批次龙眼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萧然东路店(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然东路72、76、78号)销售的1批次,采购自明康汇生态农业集团云南泸西种植有限公司的荷兰豆,灭蝇胺、烯酰吗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杭州萧山秀姐食品店(萧山区盈丰街道澄虹府1幢橙虹市集一楼13号摊位)销售的1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杭州萧山陈戏会蔬菜店(萧山区戴村镇沈村村)销售的1批次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杭州萧山坎山时代联华生活超市(萧山区瓜沥镇振兴社区振兴路15号)销售的1批次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杭州萧山楠江超市有限公司(萧山区党湾镇消费品综合市场南侧)销售的1批次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1.二氧化硫(sulfur dioxide)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对食品的褐变有抑制作用,对细菌、真菌、酵母菌也有抑制作用。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规定,龙眼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应超过0.05g/kg,香辛料及粉(八角除外)中不得使用二氧化硫。二氧化硫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所造成。
2.克百威又名呋喃丹,是一种广谱、高效、低残留、高毒性的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杀螨剂、杀线虫剂。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克百威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克百威在热带和亚热带水果中的最大允许限量为0.02mg/kg。克百威超标的原因可能是,龙眼易吸潮生虫,部分种植户为减少病虫害,超量使用了该农药。
3.联苯菊酯是拟除虫菊酯类杀虫、杀螨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无内吸、熏蒸作用,杀虫谱广,作用迅速,为一种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属于低毒性或中等毒性、高效低残留型农药。一般情况下,联苯菊酯对人体有害。可通过直接接触、呼吸道吸入或消化道摄入等途径对皮肤及黏膜、神经系统、消化系统等造成一定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联苯菊酯在柑、橘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柑、橘中联苯菊酯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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