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和政府信用监管机制的落地实施,政商学各界对狭义信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产生了重新审视的需求,进而引发了学理层面的争辩。尽管在信用知识创新层面尚未达成共识,但广义信用概念的提出与接受已逐渐成为共识,并被赋予文化自信与制度自信的深层政治意义。

以中西“信用”词源、方法论及实践为基础,深入探讨狭义与广义信用概念之争的内在动因与理论意义。在应用层面,本文进一步对二者进行利弊分析,以期为信用理论的发展与实践应用提供理论参考。

二十多年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信用领域的理论创新诉求愈发强烈,创建“信用学”的呼声高涨,构建我国自主性信用知识体系的条件也日趋成熟。鉴于此,对信用概念进行严谨的学理界定与诠释,认清狭义信用与广义信用概念之争的本质,是奠定坚实信用理论根基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本项研究的目的所在。

PART 01

狭义信用和与广义信用概念之争

(一)问题及其影响

在信用概念的内涵界定和外延边界上,国内学界业界长期存在着“狭义”与“广义”两种观点的学理争议。这一争论曾在《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立法进程中出现一波高潮,一时成为焦点议题,新观点迭出。其核心争议观点在于:信用概念应被严格限定于经济范畴,即狭义信用观;抑或应拓展至社会诚信、社会文明与合规制度等更广泛的领域,即广义信用观。争论双方的立场差距很大。

从两种观点的争议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来看,如不厘清信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会导致如下几种严重后果。

1.理论困惑

分歧导致信用概念变得愈发模糊不清,影响到相关概念或术语的定义,使得信用基础理论研究难以深入,或使得一些理论探索步入“歧路”,尤其不利于国内外学术对话,影响不同行业间的技术交流,以致陷入在国内自说自话的不利局面。

2.实践困境

(1)社会信用体系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执行和执法偏差,例如失信标签被泛化使用,出现惩戒范围扩大、标准不一和过度惩戒问题。

(2)将本应由法律处罚的行为(违法行为)和道德约束的行为均纳入失信惩戒,“以信代法”有可能模糊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削弱法律的权威性。

(3)多部门合力惩戒的威力强大,“泛化信用”可能造成社会紧张和焦虑,如果缺乏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救济渠道,一旦出现“连坐”式的惩戒,极易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4)会大幅增加社会信用体系及其条块子系统的复杂性,顶层设计需要在“加强社会治理”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不断调整平衡,政策方向和实施细则可能因争论而摇摆或不够连贯,而且使得数据采集、数据源整合、评价标准、应用规则等各方面都面临挑战。

在理论层面,此争论超越了单纯的概念辨析,已然上升至中西哲学、文化及科学方法论分野的深度探讨。在实践层面,争议具有深刻的政策与制度意涵,直接影响了政策的清晰性。

具体而言,争论深刻影响到信用经济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信用监管模式设计等诸多方面,更牵涉到各类信用规则制定与制度创新的学理支撑或诠释。

因此,汪育明才会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经常使用的信用概念与传统经济学所使用的信用概念,虽然文字相同,但无论从其内涵还是从外延维度来探究,二者之间既有内在联系,又有明显差别。对此,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一直争论不休,莫衷一是。如何对信用概念作出科学的定义,业已成为困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一个重大基础性课题。

综上所述,国内学界业界围绕狭义信用与广义信用概念的辩论,其核心争议聚焦于信用范畴的边界问题,即是否应当及在何种程度上将法律合规与道德伦理表现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并基于一个中国创新的广义信用概念向全社会施以经济性或广泛社会性的约束,这关系到中国特色治理实践的系统性总结与理论凝练,也影响其作为制度性文化成果向海外传播与知识输出的效力。

(二)狭义和广义两种观点

国家标准是由国家制定的,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具有高度权威性和规范性的技术规则。它代表了国家意志和专业权威,是司法裁判、市场监管、国际贸易的重要依据。

鉴于信用概念的基础性和重要性,狭义和广义两种观点的争议也反映到国家标准层面。对比《信用基本术语(GB/T22117-2018)》就“信用”术语对2008旧版标准做出的修订,可对争论管窥一斑(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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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狭义信用概念

旧版国家标准于2008年颁布实施,时间上在2011年中共中央决定扩大社会信用体系覆盖范围之前,该版国家标准定义的“信用”在内涵上是狭义的。从术语核心内涵看,“信用”反映了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基于契约的履约偿还能力和意愿。至于“信用”须能用货币单位进行度量的补充解释,是各国的法律要求或市场惯例,即授信机构应以货币单位描述所投放信用的额度,不论授信人投放的是何种类型的信用,还应包括使用信用工具的成本。

很明显,狭义信用概念是属于经济金融范畴的一个专业术语,主要用于描述金融信贷、企业赊销(B2B)、商业赊销(B2C)、国际贸易支付相关领域的一种活动和关系。对应的信用主体主要是参与国内外市场交易的企业和消费者个人。而且,狭义信用概念的内涵和边界十分清晰,且数百年来基本未有变化。

狭义信用概念可以与英文词汇credit无缝对接,并融入全球通用的术语体系。在我国,持狭义信用观点的行业主要是银行系统、制造业、国际贸易和信控服务业等,它们的“信用”类产品、交易方式和服务都是基于狭义信用概念开发和定价的。

2.广义信用概念

由2018版国家标准定义的“信用”术语,给出了广义信用概念的基本描述。广义信用概念完整包含了狭义信用概念,对概念的内涵作了大幅拓展,其中的相异之处主要体现在术语的注1和注3(见表1)。

学界业界提出广义信用概念的缘起主因是公共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启动。多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建设任务和监管工作都需要创新信用理论支撑,存在着拓宽狭义信用概念内涵的强烈需求,以致相继创新出了“社会信用”“三维信用”为代表的广义信用概念。

(三)广义信用概念的出现及其缘由

1.三波次信用理论创新

对于信用概念的早期思辨大致发端于2003年。是年,国务院启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当年承担体系建设领导职责的原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体系是整规工作的“治本之策”。同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推出了第一代市场信用监管系统。在此背景下,“信用”与“失信”等概念在政府公文及新闻媒体中的出现频率显著上升,逐渐成为公共话语中的高频词汇。

然而,由于当时社会公众对“信用”“诚信”“信誉”等相关术语的认知处于模糊状态,缺乏清晰界定,导致来自不同学科与行业背景的学者业者在阐释相关概念时,往往依据各自领域的理论框架提出相异见解,进而引发了学术争鸣。

2013年,广义信用概念首次理论成型。吴晶妹在构建“信用资本论”时,系统性地提出“三维信用构成论”,在理论层面明确区分了广义信用与狭义信用的概念内涵。该理论在问世时间上恰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政策节点相呼应,即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之际。与此同时,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面临着市场监管模式转型对理论指导的迫切需求。因此,该理论在客观上为政府的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而且相当及时。

广义信用概念的第二次成型,出现在2016—2020年期间。它比较集中出现于各地的社会信用立法实践,肇始于2016—2017年由上海市人大和司法局主持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工作期间引发的信用概念大讨论。在本质上,信用立法是解决政府各部门执法的法律依据问题,使用狭义信用概念无法解决立法要实现的目标,加大了立法工作的复杂性。于是以罗培新为代表的法学学者主张创新一个“社会信用”术语。

需要说明的是,“三维信用论”侧重信用基本概念的理论分析,而“社会信用”概念侧重于信用制度构建,但二者都认为“信用”是社会信任的制度化体现,应该扩大信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2.三维信用论

三维信用论从“信用是获得信任的资本”的观点出发,提出信用主体能从三个方面获取资本:“信用主体具备诚信道德的基础素质,就拥有诚信度资本。信用主体遵守社会行为准则的要求和制度规则的约束,就拥有合规度资本。信用主体在经济交易中达成信用交易,履行契约规定,就拥有践约度资本。

如果站在科学方法论角度看,可认为该理论融入了中国制度文化元素,将信用概念做了分解,并将其解析出三个不同维度上的要素。而在实践中,其直观效果是对于阐释社会信用体系、政府信用监管、信用资本运作所需要的信用概念内涵提供了“以一概全”性质的理论支持。

3.社会信用概念

罗培新定义的“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称为‘信用主体’)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况。”这个定义被《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立法者采纳。肖伟志扩展出四种“社会信用”概念,分别是:(1)狭义社会+狭义信用:与国家信用、银行信用相对而言的社会信用;(2)广义社会+狭义信用:“社会信用总规模”意义上的社会信用;(3)广义社会+广义信用:“社会信用体系”意义上的社会信用;(4)狭义社会+广义信用:立法修法活动中的“信用”与“社会信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社会信用”这一术语源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构词,其内涵和外延与“社会信用体系”的理论构建及实践密切相关。“社会信用体系”本身又源自“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这一表述。在2001年至2003年间,部分学者出于措辞上使其与“社会保障体系”形成对应关系的考虑,更倾向于将“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称为“社会信用体系”,认为“社会保障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共同构成支撑市场经济发展的两大制度支柱。前者承担“保底”功能,后者则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这一表述后被当时负责统筹体系建设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采纳,逐渐成为相关政府部门的统一用语。

PART 02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信用”词汇源流

在研讨信用基本概念时,不少专家学者会引经据典,上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典籍,例如从《左传》《管子》和《论语》等典籍中寻找“信用”一词的涵义,而且往往会将古代文献中的“信”认定或等同于“信用”。然而,古文典籍中的“信”并非“信用”,即使在唐宋时期“信用”合成词出现之后,其释义也变化甚微。

(一)古籍中单字“信”的含义

在东汉许慎著的《说文解字》中,“信”字的释义为:“信,诚也。从人从言。”“从人从言”:表示“信”字由“人”和“言”两个部分组成,意为“人言为信”,即人说的话要诚实、可信。

两千年来,《说文解字》给予“信”字的解释,应能认为是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权威释义。例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中的“民不信其君,臣不信其子,故君臣相疑,上下不信。”文中的“信”是指信任、诚信。

在古代,单字“信”阐释的是礼法功能。在伦理层面,“信”字代表的意义,在古代礼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儒家礼制体系中的核心价值之一,被用来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诚信、责任。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单字“信”基本上等同于“诚”,用于礼法制度,属于社会道德伦理范畴,没有经济学意义。

(二)古文中合成词“信用”的含义

“信用”成为一个合成词,最早出现在先秦至汉代的文献中,其基本含义主要与“信任”和“任用”相关,属于政治伦理领域,即现代意义的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人力资源)领域的词汇。

早在秦汉时期的古代文献中,就出现了“信用”这个合成词。但是,“信”和“用”复合在一起使用应区分为两种情况:

1.伪合成情况

在先秦时期编写的周史《逸周书》中,曾出现“信用而不置”的语句。但是,文中的“信用”不是一个独立词,而是“信”(可信之人)+“用”(任用)的两个词的组合,其中“用”是一个动词。因此,该语句的意思应该是“因为信任而任用其人,而且不会将其人弃之不用”。句中的“信”是诚信、可靠的意思,而“用”是任用、使用的意思。再如,司马迁在《史记·管仲列传》中的“信用其计”语句,意思是“相信并采用这个计谋(方法)”。如果用现代语法分析,“信”+“用”是两个动词,句子是一个动宾结构的短语。也就是说,所谓的伪合成情况是,“信”和“用”是两个词,在未加连接词“和”或“而”的情况下直接连在一起。

2.汉代的固定用语

东汉的王充在《论衡—定贤》中,将“信用”作为固定术语使用。例如“夫顺阿之臣,佞倖之徒是也。准主而说,适时而行,无廷逆之郄,则无斥退之患。或信用而安之,或不用而自危。”该语句中的“信用”是一个动词,其核心词义是因诚信或忠诚而获得上位者的信任与任用,聚焦于政治伦理领域,强调自上而下的“信任—授权”关系。“信用”一词的此种用法已经脱离了临时组合的短语性质,成为表达“信任—任用”关系的固定词汇。

3.唐宋时期的“信用”合成词

在唐宋时期,“信用”合成词开始应用于商业领域,成为描述商业伦理原则的一个基础性词汇。例如,“信用”合成词最早出现在《旧唐书·食货志》中,“其商贾之人,多以信用为本,不以钱为利。”这句话表达的意思是:“商人依靠诚信来经营,而不是依靠金钱谋利。”强调商人以诚信商业伦理为基础进行交易,而非单纯以金钱利益为重。此后,在《新唐书·食货志》、《宋史·食货志》和《梦溪笔谈》等唐宋古文献中,都出现过“信用”合成词,其词义囿于“诚信商业伦理”范畴。

另外,在日本正仓院收藏的唐代借贷契约(768年)中,发现“信用”一词用于商业语境。日本学者田中庆一在《正仓院与中国唐代文化》中提及,在出土的唐代借贷契约中,出现“在正仓院出土的唐代借贷契约中,有‘恐人无信用,故立此契’的记载,这表明唐代借贷契约中已经出现了信用观念的表达。”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早在唐宋时期,“信用”合成词虽已出现于商业语境之中,但其核心语义仍固守于“诚信”与“信任”范畴,并未衍生出如信用交易、信用额度、信用工具等经济概念,因而在语义内涵上其无法与英语“credit”一词对应。尽管如此,毕竟千年前的先人已将“信用”合成词引入商业领域,初步与经济活动建立了关联。

4.“信用”作为海外输入的外来语

现代意义的信用概念出现于清末民初时期,那时国内流行使用的“信用”术语内涵与狭义信用概念相同,源自于对日文、英文和德文的经济学著作。

1902年,严复(1854—1921年)将亚当·斯密的英文版《国富论(Wealth of Nations)》翻译成中文,译著的书名为《原富》。在译著中,他将“credit”翻译为“契诺”。这种译法是出于将音译与意译相结合的考虑。“契诺”是“credit”的音译,其中“契”有“契约”之意,“诺”有“承诺”之意,与“credit”的“信任”“借贷”等的含义高度关联。后人在评论严复的翻译风格时认为,他具有独立翻译和创造中文新词汇的特点。

在清末民初时期,以梁启超为代表的旅日学者大量翻译了日文版社会科学著作,在当时的知识传播方面取得了压倒性的优势。据说是他将“credit”翻译为“信用”的,而且是从日文转译过来的。他在1902年出版的经济学著作《生计学学说沿革小史》(意思是“西方经济学史”)中,首次系统性地使用“信用”一词对译英文“credit”,并详细阐述了“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等基本概念,为经济金融界确立了不少关键性的专业术语。

也就是说,作为经济术语的“信用”,是直接从日语逆向引入国内的舶来品。因此,钱钟书曾评论说:“严复译《天演论》中‘credit’为‘契诺’,虽意译,然‘契诺’二字,于中文语境不雅,‘信用’更合文意,故后世多用‘信用’一词。”

在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学者大量翻译了西方社会科学著作,例如于1885将亚当·斯密的《国富论》翻译成日文的学者是内藤虎次郎,他首先将英文的“credit”译为日语汉字的“信用”。日本学者在翻译英文“credit”(以及法文“crédit”、德文“Kredit”)时,选择了利用汉字创造新词(或称赋予旧词新义)的方式,将“credit”正式且系统性地翻译为“信用”(发音Shin’yō)。

这是日本学者借用并赋予了日语汉字“信用”以新的经济学含义,特指现代经济、金融体系中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借贷、赊账、债权债务关系等活动。这种译法既保留了“信”(信任)的核心要素,又通过组合“用”(使用)以表现经济活动中“基于信任而使用资金和商品”的含义。

综上所述,从术语演变规律看,汉语吸收外来概念经历了“音译→旧词赋新义→日译词回流”三阶段。明治维新时期的日本学者用“信用”这个古汉语词汇对译了英语的“credit”,并将其应用于经济学,而后再由留日的中国学生逆向输入中国。在近代,这种“旧瓶装新酒+出口转内销”的知识回流模式很常见,如“经济”和“革命”等词汇。

PART 03

英文“信用”概念释义

将英语的“credit”译为汉语的“信用”已逾百年,其源头是欧洲的经济学著作。鉴于此,可以肯定的是,狭义信用概念与英语的“credit”的词义相同,却与古汉语中的“信”或现今的“广义信用”在词义有很大差别。因此,将“信”或与广义信用概念相关的“信用”直译为英文的“credit”是不对应的,它们的对译需要科学严谨。

(一)新旧版《牛津英语大辞典》中的“信用”词条和词义变化

相对当代演进的汉语“信用”概念,两个多世纪以来,尽管英语“credit”的词义内涵发生了些许变化,用意是理解媒体对词汇应用突破原意的情况。因此,词义内涵变动是被动的,改变是极其谨慎和缓慢的,不宜认为这是一种趋势。表2是对时间间隔半个世纪的新旧两版牛津英语大辞典(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中credit词条释义作出的比较,基本可以反映主流英文辞书对“credit”词条内容的修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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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表2可以看出,英语“credit”一词的应用范围从经济金融领域拓展到了社会领域,但不触及“合规守法”范畴。

(二)credit一词在非经济金融学科中的应用情况

在西方社会科学界,“credit”主要是个经济金融词汇,却并不妨碍其他学科使用这个词汇。然而,多个学科虽共享“credit”概念的核心涵义,即以“履约”与“承诺兑现”为基础,但在具体应用时,或多或少体现自身的特色和场景差异,尤见于该词与其他词汇组合构成特定短语的情况。

1.哲学应用

在伦理哲学中,“credit”会与道德责任、道德行为的评价相关,即指一个人在道德行为上所获得的评价或认可,基本上可以对应汉语的“信誉”。在《剑桥哲学词典》中,“credit”的词义是:“In moral or ethical contexts,‘credit’ refers to the moral worth or value that a person is judged to have based on their actions or character.It is a form of moral evaluation or approval(在道德或伦理语境中,“信用”指的是根据一个人的行为或品格对其道德价值或品质所作出的评判。这是一种道德评价或认可的形式。)”。

道德信用(moral credit):指个人的道德行为的诚信自律心理状态,对外则反映在给予他人以讲诚信印象的深浅和信任感增加程度。

2.社会学应用

基于《牛津社会学词典》,“credit”一词应用于社会学的词义是:“Credit is a social construct that reflects the degree of trust or confidence that one person has in another,particularly in the context of exchange or transaction.It is often associated with the idea of reliability,integrity,and the ability to fulfill commitments(信用是一种社会建构,反映了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信任或信心,特别是在交换或交易的语境中。它通常与可靠性、诚信和履行承诺的能力有关。)”。

在若干个社会学的二级学科中,特别是社会资本理论、经济人类学和社会网络理论,“credit”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例如,提出社会资本理论的弗朗西斯·福山说:“在没有信用的社会中,交易成本会非常高,因为人们无法信任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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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说,在西方社会科学学术体系中,“credit”一词虽在多个学科领域内有所使用,但其术语地位在不同学科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相较于其在经济与金融学科中所具有的核心地位,“credit”在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的术语权重、使用频率以及构词能力均明显偏低,呈现出一种非均衡的分布状态。

另外,法学领域对“credit”的定义与经济金融学科高度一致,进一步强化了该术语在经济与金融范畴中的概念核心性

PART 04

中西方法论对信用概念内涵扩缩的观念差异

科学方法论是一种思维方式和文化,定义了何为可靠的求知过程和能够不断接近真理的正确技术路径,以提高研究工作的可靠性和效率,确保科学知识的客观、可靠与可积累。从历史演进的角度审视,中西方在知识创新的科学方法论上,其哲学根基存在深刻的、系统性的差异,直接塑造了二者迥异的知识创新路径。

(一)基于西方哲学的知识分类方法论

西方科学方法论是现代科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发展经历了从古希腊哲学、中世纪经院哲学到近代科学革命,再到现代科学方法论的演变过程,大致可被归纳为:

(1)在探究世界本质的方法论上,古希腊哲学存在着两种基本取向:一种是在实践中设定细分的边界;另一种则是将事物无限细分以追溯其终极构成。

早在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Democritus)便提出了原子论(Atomism),开创了将物质分解为基本构成单元以理解世界的思想路径。原子论初步勾勒出还原论(Reductionism)的思想轮廓,即认为理解复杂系统的关键在于将其分解为稳定、不可再分的基本单元,并研究这些单元的性质及其相互作用规律。

更进一步,亚里士多德(Aristotle)认为物质是连续的,宇宙中没有真正的“虚空”。空间是充满物质的连续体。物质在理论上可以无限分割:任何物质部分,无论多么微小,都可以被进一步分割。他从哲学目的和逻辑出发,主张物质在理论上具有无限可分的可能性,而且物质是连续的,不存在原子和虚空。

(2)在西方文艺复兴时期(公元1300—1400)发生的科学革命,培根(Francis Bacon)提出了实验与经验主义方法论,强调通过实验观察自然,而实验往往需要控制变量、隔离研究对象,这促进了学科的专门化和研究对象的细分。在新知识创新上,科学方法论要求实验的精确性、可操作性、可重复操作、可证伪性等。

(二)基于中国文化的知识创新和分类方法论

以儒、道为主的中国古代哲学不以“科学”名义解释自然界,但有着对世界的理解方式和对问题的处理方式。对自然界及其变化的认识和探索,道家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观念是影响中国科学研究方法的主要思维方式。

道家与儒家都以“道”作为哲学基础,虽然各自理解不同,但都承认“道”是宇宙的根本。老庄哲学认为“道”是宇宙万物的本源,是万物运行的根本规律。万物皆由“道”生出,万物也可被整合入“道”,“道”是一个统一的整体。道家认为“道”并不是为了解释现象,为的是了认识世界的根本规律。因此,其认识世界的方法论表现出以下鲜明特点:

(1)整体关联性:不将世界分解为“原子”或“基本粒子”,而是从非人意志的“道”出发,去理解万物之间的联系与动态平衡。方法论的核心是“合统”,意味着不能孤立地、原子化地定义“信用”,而将其视为一个整体概念,致力于整合所有“信用”相关的要素、表现、情境等。

(2)系统性:强调“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认为世界是一个整体系统,各部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3)内涵弹性和动态扩展性:道家方法论不仅要确定概念的核心内涵,还会积极探讨其边界可能的扩展。这表明概念的内涵不是固定僵化的,而是具有一定弹性,可以根据情境、实践和理解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和丰富。因此,这是一种开放式的概念理解方式。

(4)辩证统一性:道家提倡“对立统一”,如“有无相生”“动静相依”,强调事物的两面性和相互依存。其实,“社会信用”“三维信用”这种针对信用概念的“合统”,蕴含了寻求统一、整合对立的倾向。

(三)中西方法论的主要差异

在公元前800年至公元前200年时期,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产生一系列思想突破的“轴心时代(The Axial Age)”,这是人类文明史上一个关键的转折点,标志着中国、印度、希腊等文明体系的核心思想体系初步成型,并形成了各自独特的哲学、宗教、伦理、政治、文化传统。

其中,中国文化强调伦理、整体性与和谐,而西方文化强调理性、个体性和逻辑,这两种文化传统至今仍在影响着世界的思想、政治、艺术和科学。

赵林认为其深远影响是:“在轴心时代中西文化所发生的根本性变革,一个是向内敛聚,一个是向外超越。”

1.西方科学方法论倾向于事物和概念的无限“细分”

西方科学方法论的“细分”传统源于其古希腊的分析理性、科学革命中的实验与数学化需求,以及工业化社会的专业分工要求,其核心驱动力是追求精确、客观、深入的自然规律认知。其“分解”“实证”“逻辑推理”等特征,使之为所有追求系统性可靠知识的学科提供了一个强大的工具箱,适合发现普适性因果规律,解释并预测自然现象;改造自然,推动技术革命,实现知识的确切积累。科学方法论具备高客观性、可重复性、精确量化和强大的预测能力。

基于科学方法论传统,西方社会科学界倾向于对信用、诚信、信任、信誉、公信力等概念作内涵上的精细区分,尤其是更强调各概念之间的差异,并系统性地将它们“划分”为不同学科。各学科基于自身的研究范围和特征,定义术语的外延,最终形成学科专业化的“小院高墙”,使得不同学科之间形成了难以逾越的“门槛”和“壁垒”。

在西方社会学学科圈,信用基本上被定义为经济金融术语,而诚信、信任等术语被划入道德伦理研究范畴,合规被划入法学和管理学范畴。诚信被视为一种自律性的个人心理活动(如道德、觉悟)或组织制度设计的指导原则,诚信心理和行为是无法用货币单位直接度量的,也不能衍生出创造经济价值的商业模式。因此,以征信和评级业务为代表的信控服务业不会涉足这一领域。在西方国家,诚信教育主要由宗教组织或公益社团自愿承担。

鉴于此,在外国,“信用”与“诚信”是泾渭分明的“物质”与“精神”分离的不同领域,分别置于不同学科进行研究。

2.中国传统哲学方法论倾向于“合统论道”

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核心特征是整体观和有机论,儒道共通的“天人合一”观念强调人与自然、宇宙是一个不可分割、相互感应的有机整体,理解事物力求能在整体关系中把握。因而,“道”具有统摄性,是万物本源和运行规律,无形无名,涵盖一切。试图细分事物去求“道”,反而偏离其本质。任何事物都可以在这个整体框架内定位和理解其属性及变化,无需将其从复杂关系中彻底剥离出来进行孤立分析。

基于儒道文化形成的知识概念是非形式化的,核心哲学概念(如仁、义、道、德)内涵丰富却边界模糊,强调在具体情境中的体会和实践,而非追求严格的逻辑定义和界限划定。因此,这种方法论会在无形之中构建出概念的“系统性”解释。如果给予这种方法论正面评价,可认为它能将看似独立的领域的概念整合成为一个内涵更丰富、更高层次的概念,对其的负面评价就是内涵泛化。

学界业界对信用概念作内涵广义化建构,在逻辑上表现为一种“反向整合”的技术路线,即将西方学术传统中已有明确区分的“经济信用”(如契约履行)、“法律信用”(如企业经营合规性)和“社会信用”(如诚信伦理)概念,基于现实需要而将其纳入一个更为宽泛的、具有中国本土意涵的“信用”概念框架之中。当然,这种概念整合方式在中国文化语境中具有深厚的历史和哲学根基,并未构成国人在认知上或逻辑上的断裂。

符合中国哲学观点和文化思维习惯的信用概念反向整合现象,主要是从治理工具性角度进行的信用知识创新,其形成动因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1)广义信用概念能够服务于国家治理的现实需求,尝试为社会信用体系运行与政府信用监管职能构建出覆盖经济交易、法律实施与社会伦理的学理依据、术语支持和统一抓手,进而论证政府在各领域实施信用监管和归集信用信息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也会使其在表述上与官方政策话语形成良好的呼应,解决信用立法工作遇到的实际困难。

(2)对国际主流信用理论及科学方法论存在认知上的不足,有些信用理论研究偏重于从中国古代典籍中提取和诠释“信用”内涵,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现有国际学术成果的系统性梳理与深入辨析。

(3)为其他理论创新提供支撑,借助广义信用概念增强新兴理论在解释复杂社会现象时的涵盖力和自洽性。

3.两种方法论的优缺点

对信用概念的理解,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的界定,并非是判断对错的简单问题,更要考虑其植根于不同的文化逻辑与现实政治需求,理解因此出现一种特殊的“知识—权力”构建方式的必然性。强调将不同维度的相关因素整合入广义信用概念,这种思维和操作是具有显著影响力的。

也就是说,在阐释政府信用监管职能和构建社会治理理论时,常见的一种路径是将已细分的信用相关概念重新整合进一个更为宏大、更具统摄性的本土化概念框架之中,从而为政府的信用监管与治理工作提供逻辑一致且具备科学性的理论支持。这或是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现实问题的有效做法。

就概念清晰度来说,“广义信用”的内涵和外延均较其所整合的任何一个子概念更为宽泛和模糊。在增强了概念解释力的同时,也付出了牺牲概念精确性的代价。这种概念整合方法虽具备一定优势,例如提供更宏观视角、适应建设工作需要,并可能激发跨学科或跨领域的理论创新,但也面临诸多挑战,包括概念边界不清、量化道德行为、不同逻辑维度之间的兼容性等问题,可能削弱对具体领域深层机制进行精细探究的动力,以及由“信用泛化”所引发的法律与权力边界的争议。欲使中国特色的信用知识与知识体系获得国际认可,大致存在两种可能的路径:

其一,经由科学与实践的检验,证明其真理性,从而逐渐被国际接受;其二,伴随中国综合国力的显著增强及其社会制度获得国际更广泛认同,使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知识体系随之产生更大的国际影响力。

否则,类似广义信用这种本土化知识创新,可能会限于国内语境,仅在特定制度环境下填补理论空白。

相比中国的“合统论道”哲学思想,基于西方哲学的科学方法论在推动精确知识和技术创新方面具有明显的优点,但其缺点也很明显,例如将概念无限细分导致的学科壁垒、还原论的局限、知识碎片化、方法论僵化以及跨学科高门槛,限制了其在处理复杂系统、整体性问题和人文关怀时的有效性。

需要提及的是,广义信用概念常被批评为展现出鲜明的工具理性特征,其多维度的构成方式容易导致信用评价体系向技术化、工具化方向异化,从而将个体或组织的道德表现转化为可量化、可加减的分数系统。以治理或监管“效果最大化”为导向的逻辑,往往遮蔽或替代了更为复杂的道德价值考量。

4.知识创新需要坚持的原则

构建中国特色的信用知识体系需要进行知识、理论和方法论的创新,但在操作时也应考虑如下原则。

(1)尊重先到先得的行事原则:数百年来,“credit=狭义信用”已经成为在国际上“公所周知”的认知,可谓已被西方学界和国内前辈学者“先到先得”。中国特色的信用知识和词汇创新,不如创造新词或者新合成词。

(2)考虑国际通用性:作为一个大国,我国学界的信用知识创新不宜在国内“自说自话”,创造新词暨知识创新也须全面了解和平衡国际现状。例如,创新合成词“社会信用”应比扩充“信用”概念的内涵更好。在英译时,将新词英译为“socialxinyong”或许更符合科学性和创新原则,而且这种翻译方法古已有之,例如Mahjong(麻将牌)、KungFu(功夫)等“中国造”英语词汇就被世界各国广为接受。

(3)尊重多元治理:在非必要的情况下,信用知识创新应尽可能尊重多元治理,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纪律的归纪律、政治的归政治,发挥各自领域的评价和约束机制,避免将信用泛化。

PART 05

结语

厘清“信用”一词在中外语境中的词源流变,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知识体系、深化信用理论研究的学理基础,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尤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信用监管机制、其他非经济信用理论探索等的理论建设方面,若因应实践需求而拓展“信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这种知识创新活动应具备更高的理论素质和方法论自觉。具体而言,应注重信用知识内容在多大程度上趋近真理的测度标准,考察信用理论研究成果是否具备全球有效性和接受度,并确保信用知识创新过程在方法与程序上符合科学规范。

从词源学角度看,现代汉语中使用的“信用”一词,实为清末民初时期自日语引入的外来术语,与中国古代文化体系并无承继关系。更准确地说,该词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西方经济学著作时,借用了古汉语中的既有词汇“信用”,用以对译英文的“credit”,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金融词汇。因此,在当前有关信用概念的理论探讨或信用知识体系建构活动中,是否应当将这一外来术语与古汉语中的“信”观念加以联系,是一个兼具历史纵深与现实关切的重要议题,信用知识创新应秉持审慎的态度。

对广义信用概念生成情况,需要从方法论视角观察和理解,明晰中西两类方法论的长短利弊,而后设法取长补短。对比西方的科学方法论,中国哲学传统更倾向于“合而论道”,形成一种强调整体关联的和宏观的系统性思维。

中国哲学之所以缺乏“细分”传统,源于其根深蒂固的整体观、有机论思维、实用理性倾向,以及长期服务于社会政治治理的核心目标。在现代中国语境下,这种思维和行为方式具有强大生命力。

因此,在阐释“社会信用”问题时,往往倾向于将西方已高度分化的概念反向整合进入一个更为宏大、更具统摄力的本土化概念框架之中,从而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其信用规则建构提供理论依据,这种做法并不违逆中国的文化传统。而且,这种信用知识创新是具有政治意义的,可上升至文化自信、制度自信的高度,也可认为这是创新中国特色信用知识体系的重要基础。

中西两种方法论各具特色,理解其差异有助于我们更深入把握不同文明的知识建构模式,以及知识体系与社会政治结构之间的互动机制。

当前我国学界业界信用知识体系的创新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基于特定文化逻辑与现实功能需求的、“知识—权力”交织的独特建构过程。对于信用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扩展现象,应当从文化根源、理论逻辑和现实目标等多个维度,予以理性审视与全面理解。

特别是在狭义信用概念流行于全球已经二三百年之后,在经济金融领域的“地位稳固”,国际社会有着在理论和实践应用中的惯性。中国的信用理论创新没有必要刻意或想方设法扭转之,而是需要站在人类知识积累的高度,采用更为科学的、具有包容性的知识创新方法。

源点注:本文作者林钧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信用管理师专业委员会主任、源点特约专家),经作者授权后发布。原文刊发于《征信》202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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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源源

校稿:昊宇

来源:《征信》、源点苏研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