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从事麻醉师工作的辛某昏迷后死亡,相关机构的鉴定意见为“死者符合因生前服用或注射过含有丙泊酚和咪达唑仑成分的药物,引发中枢抑制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当地相关部门认定辛某死亡不属于工伤,辛某家属起诉后一审二审均败诉,又提出了再审申请。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辛某家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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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显示,死者辛某家属称,2023年1月,辛某在医院上班,当天凌晨还完成了对一名产妇的手术麻醉工作,但在早晨5时许被同事发现昏迷。急救车到达现场时,辛某已死亡。辛某家属还表示,辛某是为了坚持工作,才服用或注射了含有丙泊酚和咪达唑仑成分的药物。辛某作为专业麻醉师,给自己注射药物的用量均在正常值范围之内。

辛某家属要求法院撤销一审二审的行政判决书,改判当地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辛某为工伤。而当地人社部门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辛某生前所在医院称,24小时值班制度是医生正常工作安排,辛某作为麻醉师应当明确知悉并遵守该制度,其在事发值班日之前并未上班,值班过程中除了有两、三个小时手术时间外,其余时间均在值班室休息,医院并未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此外,辛某家属提出辛某有睡眠障碍诊断结果,但该结果没有相应病历予以证实,仅仅依据上班时间认定辛某患有睡眠障碍,明显具有主观臆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是辛某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

法院认为,相关鉴定机构所载的鉴定意见为“死者辛某符合因生前服用或注射过含有丙泊酚和咪达唑仑成分的药物,引发中枢抑制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同时在意见中载明“尸检和组织病理学检查未发现其脑、心脏、脾脏、肾脏等重要脏器明显病变,可以排除被鉴定人辛某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据此,能够认定辛某的死亡系因为服用或注射药物所致,而非疾病。辛某家属主张辛某用药是因为睡眠障碍,但丙泊酚和咪达唑仑系属精神管控类药物,在案并未有辛某需要用丙泊酚和咪达唑仑治疗睡眠障碍或相关病灶的医疗记录。即在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辛某死亡是因基础性疾病导致,亦不能证明其自身存在需要丙泊酚和咪达唑仑治疗的相关病灶的情况下,辛某家属主张辛某死亡系因突发疾病死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辛某家属的再审申请。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余沁媛

编辑 张莉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