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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宁夏银行)因违反金融统计管理相关规定、违反账户管理相关规定、违反人民币管理相关规定、违反国库管理相关规定、违反征信管理相关规定、违反反洗钱管理相关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31元,并处罚款248.7833万元。

同时,时任职于宁夏银行总行信用卡中心的康某军和时任职于宁夏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的马某因对宁夏银行违反征信管理相关规定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1.3万元。

时任职于宁夏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的张某因违反金融统计管理相关规定、违反反洗钱管理相关规定被处罚款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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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官网介绍,宁夏银行成立于1998年10月,前身是原银川市商业银行,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两级政府、企业及个人入股组建的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2007年12月更名为宁夏银行,成为宁夏第一家“宁”字号地方商业银行,西部地区第一家以省级行政区命名的地方商业银行。

目前,全行共有正式员工2800人,平均年龄39岁。全行下辖108家分支机构,其中宁夏境内96家,营业网点遍布22个县、市(区)。区外设有两家分行。

目前宁夏银行资产总额已突破2000亿元关口,各项业务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24年末,全行资产总额2071亿元,负债总额192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160亿元,各项存款余额1632亿元,存款市场占比15.6%,名列区内单家法人机构第一位,贷款市场占比11.78%,列第三位。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宁夏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