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打赢官司后,满心欢喜等着拿钱,结果对方就是赖着不还。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也查了、冻了、限高了,对方名下却空空如也。

这时候,你是不是已经绝望了?

别急,执行阶段还能调解,而且这一招用好了,比硬刚更管用。

今天,作为一名扎根成都的执业律师,我用多年的执行实务经验,把执行和解的门道给你讲清楚。

一、核心结论:执行阶段当然可以调解

这是很多当事人甚至年轻律师都搞不清楚的问题。

答案非常明确:可以调解。

法律依据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简单来说,执行程序启动后,只要双方愿意,随时可以坐下来谈,达成和解。

二、执行和解vs执行外和解:差一个字,效力天差地别

这是第一个关键点,也是最容易踩坑的地方。

执行和解,是指在法院执行程序中达成的和解,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或者执行员记入笔录),法院可以据此裁定中止执行。

执行外和解,是指双方私下签的和解协议,没有提交法院。这种和解协议在当事人之间有合同效力,但法院不会因此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明确区分了两种情况:

执行和解:提交法院并被认可 → 可以中止执行

执行外和解:对方不履行 → 只能另行起诉合同违约,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划重点: 你辛辛苦苦和对方谈了个和解协议,如果没交给法院备案,一旦对方反悔,你只能去重新打一场官司。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正确写法:律师教你避坑

这是第二个关键点。

执行和解协议不是随便写写就完事的,以下几个要素缺一不可:

1.明确变更内容

和解协议必须写清楚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哪些内容进行了变更,比如:

• 履行标的(金额、数量)

• 履行期限(分几期、每期什么时候)

• 履行方式(转账、实物抵债等)

• 履行地点(在哪里交付)

2.约定担保条款

这是很多当事人忽视的一点。

《执行和解规定》第18条告诉我们:如果和解协议约定了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简单说,如果你让对方提供了一个有实力的担保人签字担保,万一对方不履行,你不需要再走诉讼程序,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这招对于被执行人来说,杀伤力较大。

3.设计违约条款

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对方不按期履行,你可以:

• 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利息

注意:恢复执行后,原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会依法扣除,但违约金条款可以继续主张。

四、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这是第三个关键点,也是当事人最担心的问题。

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你有两个选择:

路径一: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推荐)

这是效率最高的维权方式。法院会按照原来的判决/调解书继续执行,对方的财产该查封查封、该拍卖拍卖。

路径二: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你在和解协议中约定了额外权益(比如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走这条路可以获得更多赔偿。

但要注意:一旦选择恢复执行,就不能再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了;反过来,如果已经就和解协议起诉了,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五、两个大坑千万别踩 大坑一:口头和解,口说无凭

有些当事人觉得签书面协议麻烦,和对方口头说好就完事了。

错!

《执行和解规定》第2条明确,执行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口头和解才有效。否则,一旦对方反悔,你无法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法院仍会按原文书执行。

建议:务必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大坑二:以物抵债想走捷径

有些当事人与被执行人约定用房产、车辆抵债,以为法院会直接出具裁定确认。

错!

《执行和解规定》第6条明确: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即使双方约定了以房抵债,法院也不会直接确认财产归属,过户纠纷需要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成都律师温馨提示

在成都地区办理执行案件,我遇到太多当事人因为不懂执行和解规则,错过了最佳谈判时机。和解不是认怂,而是一种更务实的解决方式。

特别是对于那些"有诚意但确实一时拿不出钱"的被执行人,通过执行和解给他一个缓冲期,往往比直接拍卖他的资产更能实现债权——毕竟,拿到钱才是最终目的。

如果你正在经历执行困境,不知道如何谈判、不知道和解协议怎么写,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点赞、收藏、关注,我会持续分享执行实务中的实用技巧。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个案咨询,请联系专业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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