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安全

桂平市公安局发布城区文明养犬通告

禁养烈性犬、大型犬(肩高超40cm或体重超25kg)

一户一犬;犬只须办证、接种疫苗

外出遛犬必须牵绳(≤1.5米)、戴嘴套、即时清便

禁止进入学校、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违规将面临警告、罚款、拘留甚至没收犬只

转发提醒身边养犬人

关于规范城区文明养犬行为的通告

近期,国内多地发生犬只伤人事件,严重威胁群众人身安全。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桂平市城区文明养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要求

(一)桂平市城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肩高超过40厘米或体重超过25公斤)。禁养犬种包括但不限于:藏獒、比特犬、罗威纳犬、杜宾犬、马里努阿犬(马犬)等烈性犬种。

(二)城区养犬实行“一户一犬”制度,不得超数量饲养。

二、犬只办证必备手续(缺一不可)

(一)犬只满3月龄后,养犬人应当为其接种狂犬病疫苗,并每年定期免疫,妥善保管《狂犬病免疫证》。

(二)携带《狂犬病免疫证》、本人身份证、犬只近期照片,到桂平市政务服务中心治安服务窗口办理《犬类准养证》。外出遛犬时须随身携带该证备查。

三、居家养犬规范

(一)犬只必须在住所内圈养或拴养,严禁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二)及时制止犬只吠叫扰民,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四、外出遛犬规范

(一)必须牵绳: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全程贴身牵引,不得散放。

(二)必须防护:携带犬只到人员密集场所时,必须为犬只佩戴嘴套。

(三)必须清便: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维护公共卫生。

五、犬只禁入场所

除导盲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超市、餐厅、影院、公交车、出租车、文化广场、中山公园、滨江公园等公共场所。

六、违反犬类管理相关处罚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放任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七、举报方式

发现违规养犬、犬只扰民、伤人等情况,请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桂平市公安局

2026年5月12日

公安机关提示

为切实保障市民生命安全和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将联合城市管理等部门,在桂平城区范围内开展流浪犬只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对无主犬、流浪犬进行收容处置。

请广大市民:

日常出行时主动远离无主、陌生犬只,切勿近距离接触、挑逗、投喂或驱赶,避免引发犬只攻击行为。

如发现行为异常、疑似狂犬或攻击性强的流浪犬,请及时拨打110报警,切勿自行处置。

养犬群众应严格遵守养犬管理规定,自觉做到文明养犬、规范养犬:

及时办理养犬登记,按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疫苗;

外出遛犬务必牵绳、戴嘴套、清粪便;

切实看管好自家犬只,防止其出户扰民或伤人。

对违反养犬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理解、支持并相互监督,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城区环境。

内容来源 ▍桂平公安微信公众号

编 辑 ▍庞丹婷

校 对 ▍黄小淇

终 审 ▍李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