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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今天为大家介绍一则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关的案例。
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黄某先后经营多家公司,雇佣王某等人,在未经“DIOR”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上海、沈阳、武汉等地,以在DIOR商标右上角添加花纹装饰的方式以及“DIOR FASHION SHOW”等名义,组织儿童时装表演活动,向参与者收取报名费。经审计,黄某共组织7场活动,违法所得80余万元;王某参与其中4场,个人获利5万元。
案发时,DIOR注册商标在我国仍处于有效期内,且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明确包括第41类组织和安排时装表演。法院一审认定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0万元;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5万元。黄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很多人想当然地以为:“我不完全照抄,改几个字母、加点装饰,就不算侵权了吧?”这个案子的判决告诉大家:只要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公众,在法律上就等于“相同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二条,如果只是在注册商标上添加一些缺乏显著特征的要素比如普通花纹、产品通用名称、型号等,并且不影响体现商标的显著特征,就应当认定为基本相同。
本案中,黄某用的DIOR标识,只是在原有字母右上角加了花纹装饰;DIOR FASHION SHOW也仅是在DIOR后面增加了时装表演的英文翻译。这些添加的内容,都没有改变DIOR这个核心识别部分,消费者第一眼看到的仍然是DIOR,足以误以为活动是由迪奥官方组织或授权的。因此,法院认定两个标识均与DIOR注册商标基本相同。
另外,服务类别也构成“同一类”。很多人会误解:我卖的是儿童时装表演服务,和奢侈品牌皮包、服装好像不搭边啊?但DIOR商标在第41类上早就布局了组织和安排时装表演。所以,凡是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带有DIOR标识的时装秀,就落入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很多商家、活动策划公司、加盟商,为了快速提升品牌影响力,会下意识地去“贴”一些国际大牌的名称或标识,稍作改动,觉得打打擦边球没问题。但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司法实践对“基本相同”的认定已经非常严格,只要添加的内容不具备显著特征,不影响主要字母识别,就很可能被认定为相同商标,面临民事侵权甚至刑事追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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