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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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不少当事人在二审上诉后会遇到一种特殊情形: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明确“上诉人的上诉请

求不成立”,但最终的判决判项里,却没有维持一审判决中对己方有利的相关内容,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凭空受损、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

那么,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诉请不成立,却未在判项中维持一审判项的,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纠正这种程序错误?

最高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与曲靖市蓝晖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二审法院虽认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但未在判决判项中维持一审对应判项,导致判决说理与判项不符、当事人实体权利受损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遗漏上诉请求”的法定再审事由,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观点简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十一项明确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规定中的“诉讼请求”,既包含一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涵盖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二审程序的核心职责是全面审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对上诉请求作出明确、完整的回应: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就应当在判决判项中明确维持一审对应的判项,形成“说理驳回上诉、判项维持一审”的完整闭环;若仅在说理中驳回上诉,却未在判项中维持一审内容,就等于未对上诉请求作出最终处理,属于程序违法,构成“遗漏上诉请求”。

本案中,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中行曲靖分行对高瑞荣、石曼共有的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在最高额债权253116.5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蓝晖公司等承担相应的借款偿还责任。

中行曲靖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核心上诉请求为:改判其对案涉抵押物的全部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扩大自身的抵押权担保范围;蓝晖公司、高瑞荣、石曼等未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在判决说理部分明确载明“中行曲靖分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但在最终的判决判项中,却未对一审判决中“中行曲靖分行享有抵押权”的内容作出任何维持性表述,直接导致中行曲靖分行对案涉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抵押权,实体权利受到严重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在说理中驳回中行曲靖分行的上诉请求,却未在判项中维持一审关于抵押权的对应内容,属于典型的“遗漏二审上诉请求”,应予再审并纠正程序错误。

周军律师提醒,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为“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该处的“诉讼请求”既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也包括二审上诉请求等。遇到二审程序瑕疵导致实体权利受损的情况,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精准梳理再审事由,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避免因程序错误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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