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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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起诉时常基于自身认知主张某一法律关系(如合同纠纷),但法院审理后查明的法律关系(如股东责任纠纷)却完全不同的情形。
那么,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法院该如何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杨某、黑龙江某餐饮公司诉广西某投资公司、梁某等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法律关系性质及民事行为效力属法院依职权审查范畴;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必须将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焦点问题审理,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不得未经释明直接驳回或擅自变更诉请;当事人坚持原主张的,法院可驳回其诉请,但应允许其按真实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明确核心规则:
1. 法律关系性质是法院依职权审查事项: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均需主动查明案件真实法律关系,不受当事人主张约束。
2. 不一致时必须作为焦点审理:法院不得直接驳回,需先将“法律关系性质”列为争议焦点,组织双方举证、辩论,保障程序知情权。
3. 禁止突袭裁判与擅自改判:法院不能直接按自己认定的法律关系下判,必须向当事人释明,询问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4. 当事人坚持原主张的后果:经释明后仍不变更的,法院可驳回其诉请,但不影响其后续按真实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本案中,2015年6月,杨某、黑龙江某餐饮公司(原告)与广西某投资公司(被告一)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支付250万元保证金,合作经营餐饮项目;梁某、朱某、韦某为被告一股东。后被告一未履行协议,原告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协议、返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主张被告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协议名为合作,实为借款关系+股东减资责任纠纷——被告一在签约后3天将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减至100万元,未依法通知债权人,股东梁某等人承诺对减资前债务担责。一审向原告释明法律关系性质,原告坚持按合同纠纷主张,一审遂判决被告一返还保证金,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被告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未将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焦点审理,直接改判股东不承担责任。原告申请再审,高院再审认为:
1. 本案真实法律关系包含合同关系与股东减资责任关系,二审未将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焦点审理,程序违法;
2. 被告一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应在减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 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虽与法院认定不一致,但一审已依法释明,二审程序不当,应予纠正。
最终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股东梁某等人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法律关系不一致”不是驳回理由,但精准定性、及时调整是避免败诉的关键。遇复杂法律关系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做好诉讼预案,避免因法律认知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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