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点自己的小理解:我认为红绿灯本身是维系交通用的,假如说两边都没有车,并且我能确保我没有危险的时候,这种红绿灯应该可以不用等。”一男子因闯红灯向交警表示了自己的质疑。
交警的回应堪称无懈可击,其认为从法律角度讲,规则不具备选择性遵守的特点;如果允许以确认安全为由来闯红灯,等于赋予每个人自由解释安全的权利,法律的统一性就被破坏了。其次从安全角度讲,你觉得安全并不代表真的安全;大家都是视觉系统,当你感知不到安全或者误判时怎么办?再次从行为学角度来说,人的自利性偏差会导致标准滑坡;一旦破例放宽一次规则底线,标准就会进一步滑坡,侥幸心理终将酿成危险。
恪守规则从来不是死板,而是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如何概括这段话呢?
笔者认为规则是用于约束人的利己倾向,记住这一点即可理解红绿灯为何不能闯。
人都是利己的,儒家孟子云“人之初性本善”实际是谬论,但确实需要让人们具有这样的认识;“人之初性本恶”是荀子的主张,客观上这才是事实,人都是利己的,从弗洛伊德的本我、自我和超我理论中也可得到印证。“本我”是每个独立个体的核心,是基于原始欲望的自己,而原始欲望一定是利己的,不论是生存还是繁衍都存在竞争,有竞争则一定是利己为先。而“性本善”不过是后天教化的结果,本质上在一套规则的约束之下让普罗大众成为良善之人,进而共同遵循与维护一套彼此认可的规则。
至此即可得出结论,如果没有规则,每个人都会以利己为前提获取资源。
秩序将荡然无存。
因为“我的规则”和“你的规则”必定是冲突的,就像是一些外卖小哥,在其心目中“我的规则”就是不能超时,没有车的时候可以闯红灯;可是如果此时出现一辆汽车,在其心目中“我的规则”是想怎么开就怎么开,在外卖小哥闯红灯的时候,这辆车正在压线超速行驶,两辆车会不会撞到一起呢?可能性是很大的。
近日的安徽宿州发生一起多名市民在道路中间跳广场舞的事件,她们的“我的规则”就是想怎样就怎样;可是汽车却无法正常通行;那么如果可以被选择性理解和遵守,结果则是这些人就能在道路中间跳舞——毕竟你能在没有车的时候闯红灯,我凭什么不能在道路中间跳舞?你的规则是规则,但那是你的规则,我的规则是我的,关你什么事呢?
试想如果可以在没有车的时候闯红灯且被默许,那么一切违法行为就都可以被默许,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代价则是可以想象的。
反之,当然不允许破坏规则。
“需求”要建立在规则的基础之上去探寻和获取,规则只能有一套,是一套被公众同时认可的;规则一定不是仅利于个人或者个别群体的,否则就会矛盾,规则也就不是规则了。普遍认可的规则则必须遵守,规则约束着每个人的利己倾向,规则是让纯粹的利己升格为利己与利他并行;当每个人的行为都能在利己的基础上实现利他,规则则可以实现互利,在互利的基础上,规则才能被普遍认可。
总而言之还是那七个字:
无规矩不成方圆。
法律也是规则,交通法也是法。所有交通参与元素都需要遵守同一条交通规则,没有人可以例外,也没有人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去破坏规则;如果今天的电动车可以闯红灯,明天的网约车、出租车就能随心所欲的停车上下客,当这些车都已践踏交通法规的时候,数亿辆私家车也都能由着自己的性子来了,届时公路上会乱成一锅粥。
规则一次都不可以被破例。
至此还是要讲一讲外卖员的问题,在这一群体中存在普遍不遵守交通法规的现象;闯红灯、逆行、超速,甚至在人行道上来回穿梭,过程中还敢于大声鸣笛催促,亦或者开着射灯晃着其他所有人和车,这一现象需要交通部门的重视了。
骑电动车送外卖只是其工作,因其工作需要就去随意交通违法,而且有些外卖员还能理直气壮;究其原因正是有些交警对外卖员可能有网开一面的情况,亦或者面对个别外卖员的道德绑架而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这都是在破坏规则。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确实的外卖员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当有错必罚,不留讨价还价的空间;如确实有需要帮助的特例,也应当在处罚之余,基于自己的判断和能力给予帮助,但那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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