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中山市民小丽与阿华婚后育有一子小明,后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小明抚养权归小丽所有,阿华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小丽以“影响小明成长”为由,不仅阻挠阿华探望小明,还拒绝小明的爷爷奶奶(阿华父母)探望小明。阿华父母长期照顾小明,与小明感情深厚,多次与小丽沟通探望事宜,均被拒绝,无奈之下,阿华父母委托中山婚姻律师陈胡月律师起诉至中山法院,要求行使隔代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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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中山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双方矛盾较大,且隔代探望权的核心是“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启动“香山家和”调解机制,组织双方调解。承办法官及调解员结合双方意愿,为小明量身定制了“个性化”探望方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明的爷爷奶奶每月可探望小明2次,每次不少于6小时,周末可将小明接走共同生活半天,小丽需配合执行,不得阻挠;阿华也自愿撤回此前向法院申请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同时,双方在法官见证下,签订了《探望权自觉履行保证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后果。

陈胡月律师办案解读】本案是中山地区首起“隔代探望权”调解案件,也是本地司法实践中“柔性化解家事纠纷”的典型案例,核心争议点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否主张隔代探望权”,结合本案及办案经验,陈胡月律师作出详细解读:

1. 隔代探望权的法定依据:《民法典》第1086条及2025年新规明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起诉要求探望孙子女,核心是“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 隔代探望权的成立条件:结合本案及中山本地司法实践,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隔代探望权,需同时满足3点:① 与孙子女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建立亲密亲情(如本案中,爷爷奶奶长期照顾小明);② 直接抚养一方无正当理由阻挠探望;③ 探望行为不影响孙子女的正常学习、生活,无不良影响。

3. 本地司法实践创新:中山法院为处理探望权履行难的问题,创新推出《探望权自觉履行保证书》,将“父母课堂”“抚养须知”融入其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后果,引导双方自觉履行,从源头预防矛盾衍生。本案中,双方签订保证书后,有效避免了后续探望纠纷,既保障了爷爷奶奶的探望权,也守护了小明的身心健康。

4. 实操维权建议:① 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想要主张隔代探望权,需保留好与孙子女共同生活的证据(如照料照片、视频、接送记录、医疗支出凭证);② 先与直接抚养一方协商探望事宜,签订书面协议;③ 协商不成的,委托律师起诉,明确探望频率、时长、方式,确保探望权能够顺利行使;④ 探望过程中,以孙子女利益为先,避免与直接抚养一方发生冲突。

【律师提醒】隔代探望权是维系亲情的重要纽带,直接抚养一方不应无故阻挠。建议离婚后,双方放下矛盾,以子女利益为重,配合对方及长辈行使探望权,给子女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