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古
昨天(5月13日)晚上发布的第7期裁判评议报告,一如既往没有令球迷失望。其中判例一关于曹永竞红牌的评议,又引发了坊间的热议。个人认为,曹永竞不应该被红牌罚出场。理由有二:
第一、评议报告的描述及外界反应
中超联赛第10轮国安主场3-0英博之战,比赛进行到第44分钟,主队球员曹永竞踩踏到对方4号球员(阿利米)腿部。主裁判第一时间未作表示,经VAR提示后回看视频,改判曹永竞严重犯规并出示红牌将其罚下。国安俱乐部赛后提出申诉,认为曹永竞是正常跑动中无法回避的接触,不应该被出示红牌。
评议报告是这样描述的:
评议组“一致认为”,考虑到曹永竞踩踏对方的部位、力量、直腿等因素,而且踩踏前可以观察到对方球员铲球情况,“并非完全无可避免”。因此,(曹永竞)构成严重犯规,裁判员判其严重严重犯规并出示红牌决定正确,VAR介入正确。
对评议报告这一描述,网友、球迷的议论非常热烈。有网友幽默地点评道:曹永竞在得到红牌前有3个选择:一是缩小步幅,冒着自己被对方踢伤的风险;二是扩大步幅,施展轻功从球上迈过去,放弃球权,但这个要求他做增高手术,让腿长20公分;三是正常步幅,希望速度快过对方、摆脱飞铲。还有人说,是“慢镜头误导了评议专家”,等等,不一一而足。
知名博主“约会风声的少年”(微博认证为国家二级足球裁判员)则认为,别人铲球伸腿到我脚下,我能提前知道他做这么大的铲球动作吗?还“并非完全无可避免”,“真的应该让评议组先去球场上踢踢球,演练一下这种情况试一试,这种情况作为人类应该怎么避免?”
个人认为,球迷的议论不无道理,国安的申诉应该支持。
第二、曹永竞的踩踏行为是否可以避免
对于曹永竞的犯规,不应该只盯着踩踏一瞬间的镜头,而应该放大对应的整个过程,而这个过程分两个细节来描述:
首先,第43分49秒,曹永竞与对方16号在边线的拼抢中占了上风、抢下球权,其后(第43分第51秒)迅速转身、躬着腰脚下一趟沿反方向向前推进。反复观看相关视频,曹永竞在转身、准备趟球时(第43分第52秒),确实有一个向对方16号高速赶来的方向观察的细微动作,但(略作思考后)还是坚持加速向前。
曹永竞趟出球、同时右腿已经迈出、加速向前的一瞬间(第43分第53秒),对方16号已经从3米开外倒地飞铲,并且其右脚先捅到球,接着是曹永竞原本已经在空中的右脚踩踏到对方的右脚踝、致其变形弯曲。
实事求是地说,曹永竞这一踩踏,至少够得上一张黄牌。但是不是够得上严重犯规,我认为应该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是否主观故意,二是是否可以避免。
如上分析,曹永竞只是抢下球权之后为了快速反动进攻,主观上没有踩踏对方16号的主观故意。那么,只剩下是否可以避免的问题了。
在这个问题上,本人认为评议组的意见值得商榷。曹永竞确实可以观察到对方、并且几乎可以认定他知道对方的铲球情况,这一点不应该含糊。但正如上述博主所述,曹永竞应该无法估计到对方的飞铲动作这么大。
如果像评议报告中字斟句酌说的“并非完全无可避免”,曹永竞只能作出一个反应:停下来,等对方16号飞铲。否则,他已经高速向前迈进、并且右腿已经在空中的情况下,不可能在空中做出类似乔丹或者科比的空中二次变向动作,踩踏几乎无法避免。
很多年前,球迷关于国足或者说国内联赛节奏和身体对抗有一个经典的评价:一慢二看三通过。现在看来,这个评议还在深深地影响到评议专家组成员。
激烈的足球比赛,双方都是争抢1/2球,几乎同时做出反应,怎么能要求一方停止做动作、而让另一方完成争抢,否则踩踏到对方就得拿红牌呢?所谓“并非完全无可避免”,是不是要求我们的球员都要当谦谦君子、凡事礼让三先?这还叫足球吗?
这么说,绝对不是为曹永竞的踩踏辩护,本人对曹永竞在其他比赛(包括在国家队的比赛)中的一些过大的犯规动作也经常予以批评。但仅就本判例而言,认为他的动作构成了严重犯规,这个定性偏重了。我认同上述博主的观点,如果评议专家在评议时确实感到分寸难以拿捏,可以到球场上亲自试一试,看看是否真的“并非完全无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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