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李德青、高泽清等 民营企业家维权困境的深思 千古洲

编者按

近年来,我们连续收到许多律师反映,尤其是代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律师,时时遭遇“阅卷难”的困境。

本文结合李德青、高泽清等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了当前刑事申诉程序中律师阅卷权被系统性阻碍的乱象及其根源。

从“涉密”借口、程序刁难到恶意曲解法律,这些现象不仅暴露出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的壁垒,更折射出制度刚性不足、问责机制缺失等深层次问题。

尽管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已出台多项规定,尝试通过“云端阅卷”“异地阅卷”等创新机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但实践中的“最后一公里”仍难打通。

当卷宗成为遮掩错误的“遮羞布”,司法公正何以为继?

破解“阅卷难”,需从制度刚性、救济机制、技术监管三方面协同发力:强化对阻挠阅卷行为的问责,建立专门投诉通道,推行全流程电子留痕。唯有让卷宗在阳光下被审视,才能让每一起冤错案件获得纠错的可能。

司法公正不能单靠个别法官的“觉悟”,而必须依靠制度的铁壁。

我们呼吁有关部门正视问题,将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因为每一次对阅卷权的剥夺,都是对法治根基的侵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引言:

“最后一搏”遭遇“闭门羹”

近期,媒体频频曝光的两起民营企业家呼吁被当地“以刑化债”,且在依法维权的艰难进程中,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后在法院相继遭遇“阅卷难”事件,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

发生在山东青岛的李德青案件显示,这位曾被当地“以刑化债”方式构陷入罪的民营企业家,在刑满释放后委托律师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代理申诉,却在山东三级法院阅卷时一再受阻。

一开始,法院工作人员还按部就班告诉律师“须经原审承办法官同意”才能阅卷。可一打听,原审所有承办法官要么离职、退休,要么死亡,唯一在位的青岛中院原审中两次担任案件二审审判长的赵彩霞法官,竟以“不清楚案情”为由对律师阅卷的申请不置可否。

后来,平度法院档案室又以“山东高院有文件禁止阅卷”为由将律师拒之门外;同时,青岛中院竟以“案件涉密”为由拒绝阅卷;山东高院的答复则是“申诉材料没有存档”。

无独有偶,同样发生在山东青岛的高泽清、赵艾夫妇案件,与李德青案极为相似。

高、赵二人对市南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后,市南区法院虽然在重审中认定全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又以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高、赵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金六万元。

高、赵二人再次上诉到青岛中院,其委托的辩护律师依法申请阅卷时,二审承办人徐振凯法官先是以“刑诉法不允许当事人和律师阅卷”为由拒绝,随后又要求出示被告人有阅卷权的法律规定,最后干脆以“合议庭已决定,不允许当事人和律师阅卷”为由彻底一口回绝。

据悉,此类案件绝非孤例,而是当前刑事申诉程序中,代理申诉律师“阅卷难”现象的极端缩影。

必须看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今天,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中最活跃、最前沿的力量,其阅卷权却屡屡在刑事二审及申诉阶段受阻,甚至被变相剥夺,这到底意味着什么?

毫无疑问,这不仅严重阻碍了刑事冤错案件的甄别与纠正,更在深层次上侵蚀着司法公信力与公正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律师阅卷:

从制度设计的基石到司法公正的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二审程序还是审判监督程序,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救济程序。而国家法律赋予律师在刑事诉讼全阶段享有的阅卷权,则是促进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发生的核心保障。

首先,阅卷权是律师履行辩护、代理申诉职责的法定前提。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享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

其次,阅卷权是统一法律适用、实现有错必纠的根本保障。审判监督程序的核心是纠错,而纠错的实质依据就是证据与法律。如果律师无法查阅原始卷宗,就无法核实原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就无法发现原审可能存在的“有罪推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或“证据未达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等问题。正如李德青案中存在的“三次延期、两次退侦”“证人集体串供”“核心证据复印件无公章”等疑点。若无阅卷权作为支撑,那这些“疑点”将永远尘封在法院的档案室中,当事人的冤屈将永远石沉大海,“有错必纠”便成了一句空话。

再者,依法保障阅卷权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石。当代理申诉律师依法申请阅卷却遭遇层层设阻时,不仅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侵害,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嘲弄。这种人为制造的障碍,极易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加剧“信访不信法”的不良倾向,从根本上动摇司法权威。

总而言之,对当事人来说,阅卷不仅是一种法定程序,而且更是一种法定权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制度保障:

从“线下跑腿”的难题到“云端阅卷”的创新

面对律师阅卷难的顽疾,国家立法与司法实践近年来一直在不断探索与完善,试图通过制度供给为律师阅卷权“松绑”,为当事人依法维权打开绿色通道。

一方面,在实体法规定上,《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确立了律师执业权利的基本框架。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另一方面,在技术赋能与制度创新上,近年来也取得了显著进展。2025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构建了律师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三位一体”的全场景保障机制。这种从“线下跑腿”到“云端阅卷”的重大转变,极大降低了律师的阅卷成本,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进步。

再一方面,对于刑事申诉阶段,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第九条明确规定:“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

然而,制度的善意与现实的冰冷之间仍存在着巨大的鸿沟。李德青案与高泽清案暴露出的问题,恰恰是这些先进制度未能穿透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利益的壁垒。青岛中院相继以“涉密”为由拒绝律师阅卷,以“需要原审承办法官签字同意”为由搪塞,甚至以“法无明文规定”“山东高院有禁止性文件”“合议庭一致决定不准阅卷”等荒唐理由拒绝律师阅卷。

所有这些现象,都足以说明,制度的纸面规定尚未完全转化为司法实践的自觉行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乱象剖析:

从阅卷权屡屡受阻的表象到“阅卷难”的破局

由此可见,律师代理刑事申诉遭遇的“阅卷难”,其表现形式五花八门,但其背后折射的却是深刻的体制性、观念性弊端。

综观司法实践,此类刁难绝非个别现象,而是呈现出某种“常态化”的不良态势。

以李德青案为例,之所以引发舆论哗然,不在于他有多惨,而在于这个案件实在是太“假”。网友们不禁要问:如果是“铁证如山”,为何山东三级法院、所有法官却要冒着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法律风险,千方百计阻止律师阅卷呢?

原因很简单,只要看看李德青及其代理申诉律师提供的那份沉甸甸的“六大疑点”就不难找到答案了。

一是侦查时机诡异:抓人发生在李德青向平度供电公司追索货款的民事诉讼期间;

二是公检法“联合办案”并形成“一致内定意见”;

三是“定罪名”像“换衣服”那么随心所欲;

四是核心定罪证据竟是所谓的“受害人”单方面提供的复印件,而且没公章、没骑缝章;

五是证人接受询问前被“串供导演”,证词都是早已编写好的剧本内容;

六是庭前会议上,法官摇身一变“调解员”——还没开庭,法官就施压被告接受平度供电公司的和解条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年来,诸多已被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不断证明,但凡办案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律师阅卷的,通常都具有如下共性:

表象之一:案件“涉密”,拒绝查阅。在所有的借口中,最常用的就是“涉密”,“涉密”成了一块被广泛用于阻挠律师阅卷的遮羞布。青岛中院对李德青案就用了这招,试问:如果“涉密”,有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密文件吗?难道“冤枉好人”也能“涉密”?难道“以刑化债”也成了不可告人的“涉密”事项?

表象之二:以“申诉程序未立案”或“正卷不包含侦查卷”为借口的故意设障。贵州毕节中院在“大方爆炸案”中告知律师“案件尚未完成申诉立案程序,不能阅卷”;山东枣庄中院在满功章贪污案申诉中,档案室称“正卷不含侦查卷”让律师去找原承办人,原承办人又说找档案室,互相推诿;山东青岛平度法院,只允许李德青的代理申诉律师“查阅、摘抄”,不准复印拍照,面对几十本卷宗,律师表示“一个月也摘抄不完”,最后迫于无奈,工作人员只让律师复印了庭审笔录。这些真实的案例,实质上是将法定的阅卷权异化为司法机关可以自由裁量的“恩赐”。

表象之三:对“阅卷权”本身的恶意曲解与拖延。在高泽清、赵艾案中,承办法官徐振凯抛出“刑诉法不允许当事人和律师阅卷”的谬论。而在当年举国关注的聂树斌案中,代理律师十余年间递交54次阅卷申请,河北高院也是常以“申诉程序不允许阅卷”“还没有最终意见”“案卷被法官带回家研究”等理由搪塞,甚至近30次直接以“刑事案件的申诉程序,律师不允许阅卷”为由驳回。在山东聊城贾相军案中,律师申请阅卷,立案庭庭长竟称“不符合法律规定”,却又拒绝出示法条。甚至在河南商丘吴春红改判无罪案件中,律师称在查阅侦查卷时,还需趁档案室人员换岗“像小偷一样”快速拍照,自嘲历经磨难。

这些触目惊心的现象,无异于揭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在刑事诉讼、刑事代理申诉过程中,律师首先面临的并不是法律适用的专业问题,而是法律赋予的阅卷权被办案机关几乎是系统性、整体性的阻碍。

换言之,当司法系统内部形成某种“利益共同体”时,刑事申诉程序往往就成为了他们“捂盖子”、掩饰错误的最后一道屏障。这样看来,拒绝律师阅卷,正是为了防止冤情外泄,防止上级法院或社会公众看到原审的破绽,而这种将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凌驾于司法公正之上的做法,恰恰是阻碍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的毒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四、破局之策:

从“阅卷难”的破局到全方位保障体系的构建

破解律师代理刑事申诉“阅卷难”的困局,刻不容缓。这不仅需要司法理念的深刻转变,更需要制度设计的刚性约束与救济机制的畅通路径。

(一)强化制度刚性,不折不扣严格保障律师阅卷权。

事实证明,目前律师阅卷难的尴尬问题,早已不是立法滞后的问题,而是为数不少的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任性使然。

说到关于律师阅卷权的法律规定,除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明确规定外,202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法发〔2021〕3号)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得更为具体:人民法院要“积极为律师提供一网通办服务。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服务平台办理立案、调解、庭审、阅卷、保全、鉴定,申请回避、撤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延长举证期限、延期开庭、核实代理关系等事务,以及在线查收人民法院电子送达材料等,实现诉讼事务在线办理、网上流转、全程留痕。”并且“加强网上阅卷工作,逐步为律师提供电子诉讼档案在线查看、打印、下载等服务。对依法可以公开的民事、行政、刑事、申请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件材料,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服务平台申请网上阅卷。”

2026年3月9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在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将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的权利。连续三年与司法部、全国律协工作会商,完善律师工作机制,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内容,上升到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高度。再次重申要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等刑事司法原则。

毫无疑问,张军院长报告中所特别强调的“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自然包含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辩护权在内的所有执业权利。

(二)建立阅卷权受阻的专项救济与问责机制。

由此可见,上述问题的客观存在和屡禁不止,其中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在目前所有的法律规定中,严重缺乏的是对违反这些规定应当承担的司法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例如,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对于律师申请现场阅卷、线上查阅、复制案卷的,故意设置障碍、附加条件、提高门槛应当如何处理?

目前的法律虽有原则性规定,但在律师阅卷权受侵后的救济路径上仍显模糊。因此,亟待出台制裁性规定,不能只有“不得……”的宣言式条款,而应当有“违者将依法追究……”的制裁性规范。

同时,还应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权受阻的控告申诉快速通道,律师若遇阅卷受阻,可逐级向上级司法机关(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督察机构投诉。对于故意阻碍律师阅卷、提供虚假案卷材料或档案管理混乱的责任人员,应依法依规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节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将律师阅卷权保障纳入司法机关绩效考核与司法责任制考核,倒逼司法人员依法履职。

(三)推行律师阅卷全程留痕与信息化监管。

在保障律师阅卷便利的同时,必须筑牢保密防线。利用区块链、水印加密等技术手段,对律师查阅、复制的案卷材料进行全程留痕,明确律师的保密义务与泄密责任。同时,司法机关内部的档案管理、案卷流转也应全面数字化、透明化,防止出现“无存档”“被借走”“找不到”等管理漏洞。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便捷阅卷”与“安全保密”的有机统一。

(四)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监督与宣传。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定期发布律师阅卷权保障白皮书,通报典型案例(包括正面保障与反面阻挠的案例),对阻挠律师阅卷的负面案例进行公开曝光与剖析。同时,加强对法官、检察官、警官等执法司法人员的法治教育与权利意识培训,纠正“官本位”思想,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媒体与社会公众也应发挥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良好氛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结语:

破解“阅卷难”需要的不单是法官个人的“觉悟”

李德青刑满释放后“锲而不舍地据理力争”,高泽清夫妇“挣脱冤狱”后依然面临“买票换刑期”的困境,聂树斌案律师“十余年递交54次阅卷申请”,吴春红案律师“像小偷一样拍卷宗材料”……他们的遭遇令人痛心,也发人深省。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不能让律师在刑事诉讼、刑事申诉阶段成为“无头苍蝇”,不能让冤假错案的平反之路被一扇扇冰冷的铁门阻断。

阅卷权,不仅是律师的一项执业权利,更是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宪法性权利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破解“阅卷难”,需要的不单是法官个人的“觉悟”,而是整个司法系统的制度重塑与理念革新。唯有当每一份卷宗都能在阳光下被审视,当每一条申诉意见都能在证据面前被认真对待,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

司法公正,容不得“捂盖子”;法治前行,必须破除一切人为障碍。破解阅卷难,正当其时!(桂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