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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律所】

(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经贸往来愈发紧密,民商事合作的深度与广度持续拓展,随之而来的是跨境投资纠纷的逐年增多。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的执行成为债权人维护跨境权益的关键环节。在内地取得最终及不可推翻的胜诉判决后,债权人通常需在香港完成先登记、后执行的核心程序,才能强制执行债务人在香港的资产供抵债。京师中国香港合作办公室结合最新司法实践与跨境争议解决经验,为您系统梳理全流程要点与风险应对策略,助力高效实现跨境债权。

一登记内地判决:三大法定路径,获取香港执行力

香港法院不会自动认可内地判决,债权人需通过以下三大途径之一申请登记或转化,使内地判决获得与香港本地判决同等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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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旧安排(2024 年 1 月 29 日前判决)申请条件

申请期限: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2年内

核心要求:

双方书面约定内地法院对争议享有唯一管辖权

判决为最终及不可推翻(需内地法院出具证明书)

判决可在作出地强制执行

判决内容为支付一笔款项(非税款、罚款等)

2

新安排(2024 年 1 月 29 日后判决)重大突破

新安排在旧安排基础上实现两大关键优化,显著降低跨境执行门槛:

(一)取消专属管辖协议要求:无论是否有管辖协议,只要符合其他条件即可申请

(二)扩大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金钱判决,涵盖非金钱济助

3

香港民事诉讼法(安排外情形)

当判决不符合新旧安排条件时,债权人可基于内地判定债务,在香港提起独立民事诉讼,获取香港胜诉判决后执行

二执行判决:按资产类型精准施策,自行调查是关键

香港法院无统一强制执行被告资产的程序,债权人需自行搜集债务人在香港的具体资产信息,按资产类型启动独立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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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调查实用技巧:

1. 申请债务人出庭披露:向香港法院申请传召令,要求债务人出庭披露资产明细并接受盘问

2. 委托专业机构:聘请香港私人调查公司或律师行进行资产调查

3. 利用公开信息:查询公司注册处、土地注册处、破产管理署等公开记录

三终极手段:公司清盘或个人破产,全面追讨债务

若完全没有债务人的具体香港资产线索,及/或希望有清盘人或受托人介入更有力地处理资产调查、追索和分配,债权人可以考虑申请债务人公司清盘 (债权人清盘呈请)/债务人个人破产,甚至跳过第二阶段直接使用此终极手段。

跨境判决执行横跨两地司法体系,香港的程序规则、资产调查逻辑与内地存在显著差异,既需要精准把握新旧安排的适用边界,也需提前预判送达障碍、资产隐匿、走资避债等潜在风险。新安排的落地为跨境债权实现提供了更便捷的路径,但专业的策略规划与实操指引仍是关键 —— 早一步固定证据、排查资产、锁定风险,就能为执行程序抢占先机。

京师中国香港办公室争议解决团队深耕跨境法律实务,凭借对两地司法规则的深刻理解与丰富实操经验,可为您提供从判决登记、资产调查、执行申请到清盘 / 破产程序的全链条法律服务,量身定制高效、可行的跨境执行方案。

若您正面临跨境债权执行难题,或需要进一步了解判决登记的适用条件、资产调查的实操方法,欢迎随时联系京师中国香港合作办公室,我们将为您提供一对一专业咨询,助力您的跨境权益落到实处。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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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豪律师

京师律所北京总部权益合伙人

京师律所中国香港合作办公室执行主任

陕西省政协委员

陕西省“2024年度法治人物”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员,

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在陕“两院院士”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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