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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6日晚,王某未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胜兴路行驶至与育才路交叉路口处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与李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王某受伤。

经调查,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骑行出行务必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这是发生意外时保护自身生命安全的重要防线。行经交叉路口要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不争抢、不闯信号、不随意横穿路口,提前减速观察路况,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闯红灯、不戴头盔、随意穿行等交通陋习,时刻牢记文明骑行、守法出行,珍爱自身生命安全,避免因一时疏忽引发交通事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