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牢安全底线。为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宣传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举一反三,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隐患自查能力,现将第一批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山东允升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一案双查)
2026年2月13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3台电梯经定期检验不合格,当事人在复检合格之前未停止使用上述3台电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6年2月13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允升电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山东允升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电梯维保“偷工减料”、流于形式,或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会导致安全隐患累积,极易引发困人、冲顶、蹲底等事故,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梯维保单位要建立健全维保工作质量管控机制,加强对维保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确保每一项维保项目落实到位,并如实、及时记录维保情况。电梯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立即停用并组织整改,不得心存侥幸继续使用。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加强对电梯维保与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及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均存在违法违规的,将启动“一案双查”,同时追究双方责任。
案例2.日照法恩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6年3月16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日照法恩气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日照法恩气体有限公司在2025年12月29日的气瓶充装工作中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充装前后的检查与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该规定是保障气瓶安全使用的法定核心环节,违反此项制度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气瓶(尤其是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气瓶)是带有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充装前后检查是识别气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存在损伤、附件是否完好、是否属于应报废气瓶等的关键安全关口。该环节缺失或流于形式,可能导致不合格或存在隐患的气瓶流入市场,极易引发气体泄漏、爆炸等严重安全事故,直接危及使用者及社会公共安全。
充装单位是气瓶充装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并有效运行覆盖全过程的检查与记录制度,配备足够的检查人员,确保每只气瓶在充装前、后的检查落实到位,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严禁“只充装、不检查”或“重充装、轻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并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坚决守住气瓶充装的安全红线。
案例3.日照德誉精工科技(日照)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证、使用未登记压力容器、安全阀未经定期校验案
2026年4月7日,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日照德誉精工科技(日照)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日照德誉精工科技(日照)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丁某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证,使用的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安全阀未经定期校验,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安全阀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进行定期校验。本案中,涉事单位在人员无证、设备无证、安全附件失效三个关键环节同时违法,且在监管部门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仍逾期不改,情节严重,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压力容器是承压类特种设备,其安全阀是防止超压爆炸的最后一道也是最重要的安全屏障。本案中,安全阀未定期校验,可能导致其整定压力不准或动作失效,在设备超压时无法泄压,存在安全风险。同时,安全管理员无证意味着现场缺乏专业的安全管控能力,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使其脱离法定监管,技术状况不明,“人、机、管理”多重隐患相互交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安全责任的核心主体,要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人员须持证: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具备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定资格与能力。设备须合法:对所有特种设备进行彻底梳理,立即停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并按规定补办登记手续,确保设备身份合法、状态明晰。安全附件、仪表必须有效:安全阀、压力表的定期校验及检定校准作为强制性、优先性的维护项目,建立台账,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对市场监管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计划,按期完成整改,主动报告整改结果,严禁拖延、敷衍。
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对于本案中这种多重违法、拒不改正的行为,更是严厉查处和警示教育的重点。各相关单位要引以为戒,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消除类似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检查力度,对明知故犯、逾期不改的单位,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坚决守牢安全底线。
案例4.日照市岚山区宝旺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案
2026年2月2日,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日照市岚山区宝旺木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日照市岚山区宝旺木业有限公司使用的1台叉车未经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叉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属于法定特种设备,其投入使用后必须定期进行检验。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将面临严厉处罚。
叉车是工厂、仓库、物流园区内高频使用的搬运设备,其制动、转向、起升、门架等系统若存在缺陷,易导致车辆失控、倾翻、货物坠落或人员碰撞等严重事故,对操作者及周围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直接威胁。未经定期检验,存在很高的事故风险。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其中主动申报定期检验是重要义务。企业要掌握本单位所有叉车等特种设备的检验有效期,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确保设备始终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
各相关企业,特别是制造业、物流业、商贸企业等叉车使用单位,请对照此案开展自查,核查在用的所有叉车是否已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齐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发现即将到期或已超期未检的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检验机构报检,待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此外,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核查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日照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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