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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26年第3期要目
【本期特稿】
1.论生态环境法典对环境刑法的影响
刘仁文
【纪检监察专栏】
2.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民营企业反腐的路径优化
罗灿
【专论与争鸣】
3.论中国式检察学概念谱系的内在逻辑、生成演化及价值意涵
徐汉明、李承霖
4.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功能扩张与回归
周全
5.对无责任者正当防卫之证成
魏超
6.民事诉讼管辖权审查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纪格非
7.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主体化重构
王贵松
8.多元主体协同视域下公平竞争审查的体系化展开
余彦
9.论超大型数字平台对从业者的社会责任
喻术红、李梦云
10.算法控制下签约主播劳动权益保障困境的制度回应
艾琳
【热点透视】
11.网络虚拟财产的二元划分与结构性权利配置
赵自轩
12.论数据持有事实及其变动的规范意义
宁园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13.《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气候公益诉讼程序建构的困境与突破
郭美含
【涉外法治】
14.法律关系视域下域外管辖权的法理新释
吴培琦
15.涉外洗钱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协调
朱丹
【本期特稿】
1.论生态环境法典对环境刑法的影响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法典的颁行将对环境刑法立法与刑事司法产生系统性影响。在立法层面,应在刑法任务中增补保护生态环境的内容,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更名为“破坏生态环境罪”并独立成章,设置污染环境类犯罪、破坏生态类犯罪、环境监管类犯罪三节,完善污染环境罪等具体罪名与罪状,并将生态环境修复规定为生态环境犯罪的法律后果或法定从宽情节。在司法层面,应贯彻法法衔接、数字赋能与恢复性司法理念,明确生态环境法典的前置法地位,充分发挥其对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填补功能,在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基础上,处理好行政从属性与刑法独立性之间的关系。虽然生态环境法典对环境刑法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但无论立法还是司法,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原则仍然必须得到贯彻和坚守。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环境刑法;刑法立法;刑事司法;刑法的最后手段性
【纪检监察专栏】
2.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民营企业反腐的路径优化
作者:罗灿(中国社会科学院)
内容提要: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而且影响反腐败斗争纵深推进。实践中,民营企业反腐存在惩治难、预防难等难题,与立法、执法司法、民营企业自身均有关系。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需要将民营企业反腐纳入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全局,协调推进民营企业反腐与公权力反腐,形成整体性的治理格局。在“二元制立法模式”下继续推进平等保护,修改总则条文、增设渎职罪名、实现处罚标准统一。在执法司法中,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避免不当介入,推进双向互动。预防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需要加强源头治理,充分发挥民营企业自治功能、行业组织共治功能、国家机关协治功能,形成多元化的治理格局。
关键词:民营企业;公权力;腐败;治罪;治理
【专论与争鸣】
3.论中国式检察学概念谱系的内在逻辑、生成演化及价值意涵
作者:徐汉明、李承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国家治理学院)]
内容提要:原创性、标识性概念是检察学概念谱系的内核,是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石。以“根概念-种概念-子概念”为架构,发挥命题、范畴在自主知识体系中的支撑作用,由此构成检察学概念谱系“三维一体”的理论形态。在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检察实践创新与理论争鸣不断赋予既有概念新的内涵、价值,其谱系实现“工农检察”“人民检察”“检察监督”三次演进飞跃。进入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检察事业发生重塑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型构体系完备、内涵丰富、外延确定且蕴含唯物辩证方法及其鲜活实践面向特点的中国式检察学概念谱系,应以“法律监督”为根概念、“核心范畴”为种概念,并与其所统辖的子概念内化形聚,承载并释放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概念谱系的独特价值功能。
关键词:检察学;概念谱系;标识性概念;法律监督;自主知识体系
4.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功能扩张与回归
作者:周全(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
内容提要:行政复议意见书是兼具争议解决与行政监督两大价值的重要法律制度。通过分析涉及复议意见书的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实践中的复议意见书并未遵循《行政复议法》第76条为其预设的功能边界,而是不断强化乃至扩张其功能,其纠正对象被扩展至被申请行政行为,效力也被延伸至行政系统外部。复议意见书的功能扩张不仅源于相关主体对复议意见书与复议决定书的效力混同,还源于复议机关在实践理性指导下所产生的显性考量与隐性考量,可能造成复议文书类型的混用与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困境等问题。基于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复议意见书的功能应当与自身的构造相契合,不能任意扩张。在功能定位上,复议意见书是一种嵌入行政复议制度内部的间接纠正机制。基于该功能定位,复议意见书应遵循不得被单独作出、效力不得外溢、仅指向有关行政行为的适用规则。
关键词:行政复议;复议意见书;法律效力;行政争议化解;行政纠正制度
5.对无责任者正当防卫之证成
作者:魏超(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面对无责任者的侵害时,防卫人还击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防卫性质二分说为了结论合理性而牺牲理论自洽性,让侵害人攻击行为及防卫人反击行为之法律性质完全取决于防卫人的主观认知,存在主观主义之嫌疑;防御性紧急避险说为了理论自洽性而牺牲结论合理性,存在防卫人要保护性较侵害人更低、在具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况下涉嫌成立犯罪、让“权利向客观不法让步”等弊端,二者皆不足取。在防卫手段符合必要性与适当性的情况下,肯定对无责任者的正当防卫并不会得出不妥结论,且符合“权利无须向不法让步”之基本理念。社会团结理论与法确证原则均难以成为限制对无责任者实施正当防卫之理由。
关键词:无责任者;不法侵害;正当防卫;防御性紧急避险;权利无须向不法让步
6.民事诉讼管辖权审查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纪格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审查程序的主要问题包括断续式审查造成的程序效率低下,应诉管辖与依职权审查管辖的关系未能理顺,审查规范不明以及管辖权审查程序功能混同等方面。欲解决上述问题,应在保障双方平等对抗的基础上,确立一体化审查原则,促进应诉管辖与现有规则的对接,在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的基础上改造依职权移送管辖制度。摒弃辩论主义-职权探知的二分模式,法院的调查权及探知权不应受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或资料的限制。管辖权审查程序的构建应妥善处理单方审查与对席审查的关系,关于管辖权的有无应依程序的推进程度进行逐步深入的审查。
关键词:诉讼要件;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职权探知
7.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主体化重构
作者:王贵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行政诉讼法在被告资格方面实行了机关法人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标准,但它并未有效解决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问题。被告认定规则日益复杂,困扰着诉讼各方主体。在经验上,在被告资格上通常有两种标准,一种是由行使行政权的机关做被告的行权机关原则,另一种是由行政权的归属主体(国家法人意义上的行政主体)做被告的行政主体原则。采取何种标准虽然可能与行政诉讼的性质、诉讼标的等理论相关,但更多的是实用论的问题。采取后一种行政主体的标准,更方便原告利用诉讼制度、使诉讼程序更加高效,在理论解释上也更为顺畅。如果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转为采取“国家法人=行政主体”的标准,主要由国家、省、市、县、乡为被告,不仅可以大为简化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也易于开展行政诉讼的合并和变更。如果在复议机关的被告问题、行政诉讼管辖乃至行政组织法的建设与实施上也能作出相应改革,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改革就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关键词:被告资格;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国家法人说;行政组织法
8.多元主体协同视域下公平竞争审查的体系化展开
作者:余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地方立法研究基地)
内容提要:公平竞争审查的体系化建构,有助于不同层级审查主体、不同审查模式和监督机制相互协同、发挥合力。现有公平竞争审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均缺乏从横向和纵向视角进行的体系化观察和建构。适格主体范围的确定是体系化建构的前提,政策起草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门机关是主要的适格审查主体,人大机关和检察机关是主要的适格审查监督主体。在纵向体系化方面,应当在中央层面构建起由公平竞争审查专门机关主导的集中审查制度,纵向引领宏观层面审查工作的同时,同步构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的中央公平竞争审查监督制度。基于省级层面承上启下地位和地市级及以下层面作为政策贯彻落实主体的实际情况,各有针对性地进行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激发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横向体系化方面,应当在政策起草单位自我审查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审查的基础上,开展区域协同审查,统一区域审查尺度,打破地方利益壁垒,同步构建起同级人大机关、检察机关实施的审查监督方式。
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多元主体;纵向体系化;横向体系化;全国统一大市场
9.论超大型数字平台对从业者的社会责任
作者:喻术红、李梦云(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平台从业者的权益保障目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依然面临困境。超大型数字平台用工行为的负外部性缺陷,是从业者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当下有必要打破传统劳动法保护的路径依赖,立足超大型数字平台的社会责任,探讨其对平台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义务。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平台从业者可能具备员工和非员工两类利益相关者地位,超大型数字平台据此应履行不同范围的劳动权益保障义务。为了确保超大型数字平台履行对从业者的社会责任,应明确超大型数字平台具体的劳动保障法律义务,敦促其在用工链条中劳动尽责,并构建有效的平台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制推动其履行社会责任。
关键词: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平台从业者保护;劳动尽责
10.算法控制下签约主播劳动权益保障困境的制度回应
作者:艾琳(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随着人工智能实践和算法技术的飞速发展,作为新就业形态的职业主播规模日益壮大。在算法和平台的双重隐蔽控制下,签约主播的劳动发生异化并引发了更深层次的劳资关系冲突,面临着劳动身份界定不清、超时劳动以及劳动报酬获得难等问题。这些困境的背后,是平台通过数据垄断、流量分配与情感劳动要求,对签约主播实施严格且隐蔽的劳动管理。面对从属性标准在新就业形态语境下解释力不足的现状,可以从两个层面重构签约主播的劳动权益保障逻辑:在理论层面,可将技术从属性、类雇佣特征等作为辨析劳动关系的新思路,结合现有规范进一步将劳动关系认定和基本劳动权益保障解绑;在实践层面,以落实签约主播最关心的劳动报酬权和休息权为切入点,构建算法解释机制并强化平台的用工责任,以期实现直播平台和签约主播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关键词:算法;签约主播;劳动权益保障;劳动关系
【热点透视】
11.网络虚拟财产的二元划分与结构性权利配置
作者:赵自轩(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虚拟财产包括映射类财产与建构类财产两种类型,二者在产生机制与权利内容上显著不同。映射类财产是用户人格利益或财产利益在网络空间中的映射,用户对其享有控制权、使用权与流转权。平台提供者对映射类财产的管理应当符合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涉及用户重大利益的虚拟财产管理性条款应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平台提供者应通过规则完善与技术创新充分保障用户依法行使虚拟财产流转权。建构类财产权的内容直接取决于集体共识,但受到国家监管政策的严格约束。为此,建构类财产权的内容不得危害公序良俗,其流转应当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关键词:映射类财产;建构类财产;管理权;流转
12.论数据持有事实及其变动的规范意义
作者:宁园(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持有事实及其变动乃数据产权制度构建的客观土壤,有必要回应因此产生的规范难题。数据持有事实本身将产生三个规范难题,即不受持有行为控制之数据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是否有必要为所有持有事实提供一般性保护,持有事实的法律效力如何设置。对此,应确立数据持有保护的一般性规则,明确持有事实仅具有财产特定化功能,无推定效力和公信力。数据持有的变动将引发自主持有与他主持有并存、有权持有与无权持有并存等复杂数据持有关系,并产生新的数据产权分配难题。对此,可尝试确立间接持有保护规则,明确持有者无权处分数据或进行非合意数据生产时的数据产权分配规则。
关键词:数据产权;数据持有;无权处分;数据添附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13.《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气候公益诉讼程序建构的困境与突破
作者:郭美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气候公益诉讼程序是应对气候变化系统性风险的特殊司法救济机制,其构建需充分回应气候科学的不确定性特征,同时兼顾公私法复合调整的现实需求。相较于传统的损害-救济的框架,风险-预防-救济的框架更能契合气候变化跨域性、累积性、不可逆性的损害特征,因此框架选择成为气候公益诉讼程序建构的核心前提。本文立足风险-预防-救济框架的核心逻辑,以《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所确立的公益损害可私法救济为法理基础,系统梳理气候公益诉讼程序在法典体系下落地实施的实践重点与完善方向,包括跨区域治理规则需细化、科学证据司法转化机制待完善、诉讼主体资格需补充完善等编纂适配问题。最终依托法典预防性司法理念与公私法协同原理,提出构建专门化规则与协同化机制并行的双程序体系:通过复合型证明责任、跨区域管辖等创新规则落实法典立法要求,以典内原则性规定与典外引致条款的衔接模式适配法典编纂理念,最终实现气候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传统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分工与协同发力,彰显《生态环境法典》的生态治理效能。
关键词:气候公益诉讼;诉讼程序;生态环境法典;公私法协同;预防性司法
【涉外法治】
14.法律关系视域下域外管辖权的法理新释
作者:吴培琦(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既有管辖权理论研究和管辖实践总体上遵循着传统路径,难以完全应对现实需求,不能适应我国推动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传统理论习惯于从行为人或行为与国家间的单一联系分析管辖权问题,而忽视了包含这些要素的法律关系整体之跨界存在。法律关系视角可更为全面地揭示效果原则等管辖权的法理,并为基于其他合理联系之管辖权提供正当性解释。凡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及内容中任一要素分布于一国领域,该国即对法律关系整体享有域外管辖权。基于法律关系诸要素的域外管辖方式具备系统性和灵活多样之优势,其合理边界则取决于法律关系各主体的正当利益和法律关系本身的正当范围。法律关系视角有助于我国破除狭隘属地主义的束缚,实现域外管辖权行使依据、方式及边界的逻辑一致,从而构建系统周密、边界合理的管辖权体系。
关键词:法律关系;域外管辖;域外效力;域外适用;涉外立法
15.涉外洗钱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协调
作者:朱丹(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涉外洗钱犯罪因衍生于境内外上游犯罪的特殊属性,引发的国家间刑事管辖权冲突更加复杂。除涵盖跨国犯罪领域固有的消极性与积极性管辖权冲突外,涉外洗钱犯罪还面临各国因上游犯罪认定而产生的立法、司法乃至执行层面的管辖权冲突。传统用于协调跨国犯罪管辖权冲突的“双重犯罪原则”和“跨国一事不再理原则”,对涉外洗钱犯罪管辖权冲突的适用既具特殊性,也存在局限性。在我国涉外洗钱犯罪活动大幅增加,尤其是源于境内上游犯罪的所得资本重大外逃行为频频发生的背景下,如何妥善应对与他国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已成为我国涉外刑事法治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对此,我国需在重点完善涉外刑事诉讼一般性程序规则的基础上,兼顾优化涉外洗钱犯罪领域的特别立法与实践做法,从而有效应对涉外洗钱犯罪的各种管辖权冲突,妥当且有效行使我国刑事管辖权。
关键词:涉外洗钱犯罪;上游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双重犯罪原则;跨国一事不再理原则
《法学评论》是由教育部主管、武汉大学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具体承办的综合性法学理论双月刊。《法学评论》属于我国重要的法学理论刊物,并在学术界具有重要影响力。《法学评论》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湖北省优秀精品期刊。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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