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5日
是第十七个
全国公安机关
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
酒泉公安
围绕“与民同心 为您守护”主题
特开设“经侦典型案例”专栏
让广大人民群众
远离经济犯罪的陷阱
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5年6月,金塔县公安局成功侦破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涉案金额300余万元。2026年2月,王某某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经查,2016年以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在全国多地组织招商会,制作宣传材料,夸大宣传公司实力,邀请群众参观基地、参加晚会,向全国各地社会群众宣传公司建设项目。为吸引投资人,该公司设立动态奖金和静态奖金制度,并在公司众筹平台对投资人进行会员制管理,以投资人的推荐关系形成双轨制层级关系,众筹平台网站对会员账户自动释放分红、奖金提成。王某某作为该公司西北团队负责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发展下线成员肖某某,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身边朋友等不特定人员宣传公司项目,承诺高额返息,帮助注册会员,发展下线会员。王某某直接、间接发展会员50余人,募集资金300余万元。
该案的成功侦破,有力打击了以实体产业、上市融资为包装的非法集资犯罪,彻底摧毁了跨区域层级化犯罪网络,有效防范化解了地方金融风险。同时,对同类假借实体经济、以高额返利诱骗群众投资的违法犯罪形成强大震慑,具有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警示教育意义。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酒泉公安提示
广大人民群众如何辨别非法集资,远离非法集资,就要从非法集资具备的特征入手,特此提醒广大群众注意以下事项:
一、非法集资一般以投资高回报项目为诱饵,欺骗性强。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公司或创办企业,以经营或生产某种产品为名,虚夸项目或产品的可行性、先进性、科技含量和可获利性,诱骗社会公众投资。为延缓犯罪行为的败露,犯罪嫌疑人在非法集资前期,一般都能够按照承诺的高息予以兑付,从而诱使集资规模迅速增长。
二、非法集资的资金部分用于项目投资,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大多将少部分集资款用于购买土地、建设厂房、购置设备、购买原材料等,骗取社会公众的信任。
三、非法集资一般都进行大肆宣传,煽动性强。为吸引公众投资,犯罪嫌疑人大多在宣传上大做文章,以达到利用媒体造势,欺骗社会公众的目的。
四、非法集资的后期参与人大多血本无归,损失极大。非法集资案件中兑付高额利息的资金来源为集资人本身的集资款,而非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由于利息极高,一年时间利息会达到甚至超过本金,导致资金链条断裂,后期集资人的资金无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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