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方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5年10月22日,被告人郑某、刘某、方某经商议后决定偷盗他人电线出售换钱。当晚,三被告人经踩点后窜至某乡镇两户正在装修的新房内,将两户待使用的电线盗走,并在附近山上将电线外层塑料皮烧毁以获取铜芯。2025年10月24日上午,三被告人将盗得的铜芯出售,获利3560元。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8053元。‘’

2025年10月24日下午,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剩余赃款2440元。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和被告人方某的亲属主动赔偿两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两被害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25年4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25年7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刘某、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三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方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综合评判三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