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现曝光一起案例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

警示案例

2026年5月8日9时,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蒙E9YXXX号巡游出租汽车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经查实,当事人马某于2026年5月6日12时10分,驾驶蒙E9YXXX号巡游出租汽车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该车行驶证核定性质为出租客运,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但当事人马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其行为涉嫌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之规定。

经进一步核查确认,蒙E9YXXX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苏某,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马某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之规定。

法律责任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应标准,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马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另责令当事人苏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务必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领域各项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文明规范开展经营活动,自觉维护公平有序、安全稳定的巡游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乘客合法出行权益。

下一步,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持续聚焦出租汽车行业突出问题,加大重点区域、重点时段执法巡查力度,从严查处超范围经营、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拒载议价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常态化开展典型案例曝光工作,切实筑牢行业监管防线,全力守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来源: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