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公告,裁定驳回谢某某、叶某某的个人破产清算申请。但是,这是一宗已通过初审,法院受理后又驳回的个人破产案例!
夫妻“破产逃债梦碎”,受理案件未必就能逃债成功
很多人以为,只要我的个人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了,破产逃债就十拿九稳了,今天这个故事就是一个典型的反面教材。
谢某某、叶某某是一对夫妻,根据其提交的破产清算申请材料,夫妻二人名下负债一共557万元,负债原因是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及重大疾病。夫妻名下有一套房产,公积金、银行存款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合计9975元,目前二人月收入合计约9258元。
根据谢某某夫妻的年龄和收入情况,想要还清债务几乎不可能,即便处置房产用来还债,也无法结清全部欠款,所以才想要通过个人破产清算来实现债务豁免。
根据法院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受理了谢某某夫妻的个人破产申请,按常理说,他们的破产清算案件已经成功了一半以上。
然而,经过四个月的审查,深圳中院最终在今年4月24日裁定驳回了谢某某夫妻的破产清算申请。
看到这里,我相信很多人会为之惋惜,差点就上岸了!然而,我建议大家别太善良,因为这很可能是一场妄图通过个人破产“逃废债”的典型案例。
精准踩中多条红线,个人破产不是“逃废债”的工具
根据法院驳回谢某某夫妻破产申请的公告,可以看出,驳回的理由有六条之多,所以说,这 对夫妻真的不简单。
接下来,我就根据法院裁定驳回的理由,给大家分享申请个人破产的几条红线:
红线一:“诚实”是申请个人破产的前提条件
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中明确要求,依照本条例清理债权债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若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行为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而谢某某夫妻精准踩中两条禁令,驳回申请理所当然。
红线二:违反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的要求
很多人不知道,一旦法院裁定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就同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的硬性要求,上述要求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
既然都穷到破产的境地,哪来的钱进行高消费呢,这不是典型的想要通过个人破产来“逃废债”逻辑吗?对于任何一个债权人来说,这都是不可接受的。
红线三:转移、隐匿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在正常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从首次收到法院传票都不允许转移财产,否则可能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在破产案件中,审查的要求必然是更加严格且严谨的。
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境外财产也不例外。
第三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债务人财产发生下列变动的,债务人应当一并申报:
(一)赠与、转让、出租财产;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权清偿期限;
(四)一次性支出五万元以上大额资金;
(五)因离婚而分割共同财产;
(六)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七)其他重大财产变动情况。
既然谢某某夫妻的驳回理由中包含了上述两条,必然是谢某某夫妻存在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所以,他们的个人破产清算被驳回,一点也不冤!
结语
综上所述,个人破产绝非儿戏,任何人也不要妄想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就能实现“逃废债”的目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虽然个人破产尚未在全国普及,但通过这个案例,也给那些想要申请个人破产的负债人提个醒:
个人破产只保护“诚实而不幸”的负债人,而不是老赖“逃废债”的合法工具!在法律这个放大镜面前,一切虚假都会无所遁形,那些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的负债人,都将被识破并予以严惩!
(本文素材来源于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
对于谢某某夫妻破产申请被驳回的案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讨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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