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5月13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象州县某农资经营部(下称当事人)因销售不合格肥料,被该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05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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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0日,象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其待销售的103袋中微量元素水溶肥料进行随机抽样,后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结论显示,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按NY2266-2012、标明值判定:不合格。
经查明,2024年2月23日,当事人通过微信与授权生产商山东某公司业务员李某商定,以2800元/吨(含运费)的价格共购进中微量元素水溶肥料3吨(150袋,20kg/袋),实际共花费8360元,后以均价7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47袋,销售金额共计3525元。2026年2月初,因剩余103袋肥料不好卖,有效期又即将到期,当事人便将肥料全部拿去施用自己种植的砂糖橘果树。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象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处罚。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廖胜华 苏桂芳
编辑 | 冯世玺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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