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大理州永平县应急管理局发布《永平县博南镇阿庆嫂食品有限公司“12·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24日19时许,永平县阿庆嫂食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名员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24日,公司搅拌组陈**、赵**、吴**、叶**、施**、何**、刘**等7名员工8时左右,进入车间工作。陈**、赵**、吴**、叶**、施**为一个工作班组,在预处理车间负责切菜作业;何**、刘**为一个工作班组,在拌料车间负责拌料作业。事故发生前,7名员工均遵守公司规定,按时作息,途中未出现任何机械故障和员工违规作业等方面的情况。

当天下午19时许,临近下班时段(预处理车间吴**、叶**、施**及大部分员工已到公司食堂就餐),何**和刘**还在制作当天的最后一锅腌菜,何**在搅拌机东侧,刘**在搅拌机南侧。事故发生前约1分多钟,何**发现存放在拌料车间东北角用于蓄水的大塑料桶水已放满,便走到搅拌机西北角关水,然后转身走向搅拌机工作,不慎被正在运转的搅拌机将左侧身体搅入电机铁架中,导致何**头部撞击在搅拌桶下方,腹部被搅拌机挤压,耳根及头部严重擦伤,左前手臂被电动机减速器绞断。

12月24日19时许,与何**一个工作班组,正在搅拌机南侧出料口整理腌菜的刘**听见呼救,看见何**上半身朝南扑在搅拌机转轮上,左手被搅在电机铁皮内侧区域并有大量鲜血涌出,身体在微微抽搐,急忙跑到搅拌机东侧电源控制柜关电源,随后给公司员工何**打了求救电话。

19时8分左右,公司负责人马**及妻子段**和正在公司食堂吃饭的何**、杨**等10多名员工赶到事故现场。马**看到何**被卡在搅拌机转筒、减速器和机器防护铁皮中间,人还有生命体征,第一时间反应需要急救,就立马安排段**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立即组织员工救援,施救过程中发现有一定困难,马**又叫段**拨打了119消防救援电话,19时18分左右,又安排段**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19时35分左右,将何**从搅拌机中救出,发现何**左前臂被绞断并卡在机器上,19时38分许,县消防救援人员和县医院急诊科医生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医生立马对何**进行现场急救。19时48分钟,消防救援人员取出绞断卡住的手臂。

20时02分,医生诊断:何**因“特重型颅骨损伤;腹腔脏器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死者何**在工作期间,擅自走入车间非生产区域,在机器还在通电运转的情况下,违规清理搅拌机滚筒溅落的腌菜渣、腌菜渍,左侧肢体不慎卷入搅拌机电机铁架中,导致了该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公司没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日常生产过程中,特别是订单多、高峰期生产时段“重生产、轻安全”现象突出。从查阅该公司相关安全管理材料看,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公司从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逐级弱化、淡化。

2.公司加工区安全设施设置不完善。从事故车间看,容易造成机械伤害的非生产区域,如:搅拌机电机、滚桶、减速器周围没有合理设置防护、隔离等安全设施,周边也没有张贴“禁止进入、当心机械伤人”等相关的安全警示标识,在保护、防护好员工安全作业方面存在短板。

3.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公司应当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同时,要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从调查情况看,事故发生当天,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既没有开展安全作业交底,也没有坚持在现场指挥,只习惯性地开展了4次安全巡查,未能发现员工违规作业行为并及时进行制止。

事故问责处理

调查组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企业责任及负责人处理建议

1.永平县阿庆嫂食品有限公司,系事故发生责任单位;马**,男,汉族,系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①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②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导致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王**,男,彝族,身份证号码:532622********2518,户籍地址:文山州砚山县干河彝族乡,系永平县阿庆嫂食品有限公司厂长兼安全管理人员,建议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何**,女,汉族,系永平县阿庆嫂食品有限公司搅拌组因机械伤害死亡员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员工何**,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擅自进入非生产区域并违规操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由永平县阿庆嫂食品有限公司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鉴于何**在事故中死亡,建议该公司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相关政府和职能部门责任

事故调查组对博南镇人民政府、永平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永平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属地、行业和综合监管责任等相关资料调取核实查证,调查组没有发现以上单位和部门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来源:永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