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集宁师范学院附属实验中学女生离奇身亡,校方漠视责任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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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供图)

我是一名十七岁住校女生的家属,此刻怀着撕心裂肺的悲痛,如实陈述孩子离奇身亡的全过程,以及学校严重失职、迟迟不给出合理处理结果的残酷事实,只求为逝去的孩子讨一个公道。四月二十六日晚,集宁师范学院附属实验中学一名年仅十七岁的住校女生,仅向学校请假不上晚自习,并未申请离开宿舍作为全日制住校生,学校对其负有全程监管、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可孩子当晚却彻底失联,一夜未归宿舍。

令人无法理解、更无法原谅的是,学校作为住校学生的管理方,直至次日早上八点半,才姗姗来迟将孩子失联的消息通知家属。整整一夜的时间,学校宿管、值班老师、校方管理人员,竟全然未察觉住校学生不在宿舍、去向不明,完全漠视住校生的人身安全,未尽到丝毫监管职责,如此严重的管理漏洞、失职行为,直接导致孩子错失了被找回、被挽救的黄金时间。

得知消息后,作为孩子父亲我第一时间赶赴学校,与校方同步向警方报警,全力展开寻找。家属、亲友及热心人士不分昼夜,历经几日几夜的苦苦搜寻,每一分每一秒都在煎熬中度过,满心期盼着孩子能平安归来。

正值五月黄金周第一天,噩耗传来,孩子的遗体在集宁霸王河中被打捞上岸。花季少女的生命永远定格在十七岁,一个本该朝气蓬勃、满怀未来的孩子,就这样永远离开了人世,留给家人无尽的悲痛与绝望。

现如今孩子的遗体依旧在殡仪馆冰冷存放,家人终日以泪洗面,深陷丧女之痛无法自拔。从孩子不幸离世至今,学校始终回避自身管理失职的核心责任,对家属没有任何诚恳的道歉,没有拿出任何合理的解决方案,更没有对这起悲剧的发生、对延误告知的行为给出合理解释。

作为未成年住校生,孩子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本应由学校全权负责。学校未落实宿舍巡查、学生考勤等基本安全管理义务,发现学生失联后未第一时间通知监护人,严重违反了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和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是导致这起悲剧发生、后果加重的直接原因。

我们痛失至亲,早已心力交瘁,只希望学校能够正视自身严重失职的过错,主动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尽快给悲痛欲绝的家属一个公平、合理、负责任的处理结果,告慰孩子的在天之灵,让家属得到应有的慰藉与交代。逝者已矣,生者悲恸,恳请主管部门关注此事,督促校方直面问题、承担责任,不要让逝去的孩子含冤难安,不要让失去孩子的家庭再承受更多伤害!

律师分析:学校管理责任与侵权法律问题

一、基本事实根据家属提供的聊天记录和权威媒体报道的事实警方在当地霸王河水域找到郭某玥遗体,警方排除他杀。二、学校管理过错分析学校作为全封闭管理的教育机构,对住校生负有全天候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在以下环节存在明显管理疏漏:(一)批假审核:仅凭家长转述批假,未亲自核实学生是否真实在寝、是否需要就医。未尽审慎核查义务,使“请假留宿”脱离监管。 (二)在寝监管:从批假到次日早晨,长达十余小时未通过查寝确认学生状态,制度形同虚设。未尽《民法典》规定的教育、管理职责,错失干预时机。 (三)应急响应:发现学生缺课、缺寝后,未在第一时间(如当晚)启动校内查找并通知家长。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及时告知义务。三、法律定责依据(一)归责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郭某玥虽已离校,但其离校发生在学校应管理的“在寝”期间。学校未能通过有效管理阻止其离校或及时发现失联,属于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二)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第9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十)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管理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适用:学校对住校生夜间离校毫不知情,且未及时告知监护人,直接导致郭某玥脱离保护,符合法定担责情形。责任认定:学校在批假审核、夜间查寝、离校管控及应急通知等环节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郭某玥脱离监管后溺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编 辑:张 晓 静 李 莹 魏 梦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