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阶段,原告上海某公司以被告辽宁某公司怠于履行能源管理协议等核心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让二被告共同返还 54 万元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隋常有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协助被告进行答辩,指出被告一已办理完毕备案变更手续,并未怠于履行义务,被告二的收款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这一阶段,隋常有律师通过梳理案件事实,为被告构建了初步的防御体系。
证据交换阶段,原告提供了微信沟通记录、书面催告函等证据,证明被告一未完成能源管理协议签署等合同义务,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隋常有律师则仔细审查原告证据,寻找其中的漏洞和瑕疵。同时,他也收集了被告已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合同义务。这一阶段,隋常有律师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整理,为后续的庭审辩论做好了充分准备。
开庭阶段,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强调被告一未履行核心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隋常有律师则从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出发,指出被告一虽然在部分义务上存在瑕疵,但并非完全不履行义务,且原告未能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他还引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和违约责任的规定,为被告进行辩护。在庭审中,隋常有律师通过清晰的逻辑和有力的论证,有效地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支付借款 54 万元,被告一除履行备案变更义务外,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能源管理协议、场地使用协议等核心义务,且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合同解除后,被告一应返还 54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一、被告二存在“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除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隋常有律师还处理过一起债权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原告魏某要求被告高某对借款本金 200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五被告在继承赵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高某辩称其对借款不知情,未取得收益,无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隋常有律师通过证明借款用于购买房产且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高某系共同受益人,将案涉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而判令配偶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判决五名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最大限度保障了债权的实现。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隋常有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注重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和证据的收集,善于运用法律条款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他通过对合同条款的分析和对证据的审查,为被告构建了有效的防御体系,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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