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内容:

前些天,一所高校心理系的工作人员联系我,说心理系新修订了人才培养方案,想征求我的意见。

我听完很是诚惶诚恐,说我对心理学专业完全是门外汉,何德何能给你们的课程设置提意见呢?对方解释说他们的学生有“法治与社会心理实务”方向,一些课程与司法和社会治理有关,因此希望我能从审判实务角度提意见。

我琢磨了一周,写了几条意见,对方挺客气,表示感谢。

自从下庭办案以来,特别是从事少年家事审判工作以来,我一直都有强烈的感觉,就是法官真的非常非常需要掌握心理学知识。

比如对于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判断。

每年都会遇到这样的当事人,言谈举止乍一看尚属正常,但是你通过和TA接触,还是能感觉到对方精神状态有些异常,但是对方没有被法院认定为限制/无行为能力,也没有去专门医院就诊过,这给法官准确判断此类当事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造成较大困难。一旦判断错误,有可能造成整个案件出大问题。

比如对于三失一偏人员的识别。

三失一偏,指的是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性格偏执。涉及三失一偏人员的案件,不仅纠纷化解难度很高,出现极端事件的情况也需要警惕。家事法官遇到三失一偏人员的概率大大高于一般的民事法官,但是对于这样的人员如何做到快速准确地识别是一大难题,比如心理失衡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是性格偏执?

再比如对于当事人心理疏导问题。

审理家事纠纷久了,大家经常打趣说,对于很多家事纠纷的当事人,心理疏导比法律释明更重要。庭审中能明显感觉到很多当事人情绪上、心理上都有异常表现,懂当事人心理、话说到当事人心坎里、解开当事人心结,做不到这些是难以成为一名优秀的家事法官的。

少年审判也是如此,如何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受到了心理伤害,如何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法院工作人员在语言上、行为上、环境上该注意什么,都是需要掌握的。

觉得今后无论在法学院还是法院,都应当加入心理学的相关课程,让法律人既懂法律又懂心理,这样才能适应现实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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