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与小动物互动,有助于缓解压力、治愈情绪,各类提供近距离投喂、接触小动物的室内外场所(通常被称为“萌宠乐园”)也应运而生。然而,在此期间如果被动物突袭受伤,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让我们通过北京二中院近期审理的真实案例,看懂饲养动物致害的归责原则。

案情回顾

市民王小花前往某“萌宠乐园”游玩,购票入园后自行购置食物投喂园内鹿群。投喂过程中,一只小鹿突然起身将王小花踢倒,并多次踩踏其头部,造成王小花头部、眼部严重受伤,佩戴的眼镜也被损毁。

事故发生后,王小花为治疗伤情支出了医疗费,后续还产生了配镜、就医交通等费用。经司法鉴定,其右眼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萌宠乐园”在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认为,其已经及时救助伤者,并全面履行了安全管理义务,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故拒绝支付剩余费用。双方协商未果。

王小花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萌宠乐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萌宠乐园”虽认可损失数额,但主张王小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入“散养动物区域”时应当尽到更审慎的注意义务,其未能充分注重自身安全,对损害发生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王小花在投喂鹿的过程中被鹿踢倒踩踏受伤,“萌宠乐园”作为鹿的饲养者和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萌宠乐园”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王小花在与动物相处时未尽到谨慎义务或者存在挑逗动物的行为,应对王小花此次事故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小花的诉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明确了经营管理者对所饲养动物致害风险应承担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一,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经营性游乐园区作为野生动物、观赏动物的饲养管理者,负有常态化安全巡查、风险警示、隔离防护、突发处置的法定义务,即便游客常规投喂互动,园区也需预判动物野性突发风险,筑牢安全防护屏障,无证据证实游客故意引发危险的,园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其二,责任主体以实际管控为依据。旅行社、票务代销方等第三方主体,若未参与园区动物饲养、场地运维、安全管理,仅提供票务、宣传配套服务,无需为动物突发伤人事故担责。

其三,合理损失应依法全面赔付。人身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医疗、护理、营养等直接治疗费用,因伤残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物品损毁的财产损失,以及严重伤情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属法定赔付范畴。法院将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相关凭证,兼顾合理性与公平性依法核定。

法官提示

投喂萌宠虽有趣,安全底线不能忘。稍有不慎,温馨互动也可能瞬间变成意外伤害。

对广大游客而言,进入萌宠乐园观赏互动时,务必绷紧安全防范弦。严格遵守园区张贴的安全警示与游玩规范,杜绝私自投喂、近距离触摸、刻意挑逗惊扰动物等危险行为。动物天性难测,极易因外界刺激突发应激反应,即便鹿类等看似温顺的萌宠动物,也可能出现踢踹、冲撞、撕咬等伤人举动,切勿心存侥幸、近距离贴身互动,最大限度规避人身伤害风险。

各类游乐园区、动物观赏场所须压实主体管理责任,定期对防护围栏、隔离设施、警示标识等设施排查检修,及时补齐安全短板。持续强化对动物日常行为监测与健康管理,科学评估并防范突发风险,合理设置投喂专区。同时,须完善突发伤人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救助物资与值守人员,确保事发后第一时间快速处置、送医救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供稿:民六庭崔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