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结婚多年,却未必清楚彼此间的法定义务,这些义务不仅关乎情感,更受法律约束。首先是忠诚义务,恋爱无约束,但结婚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虽属于法律倡导性规范,却并非无后果——若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财产分割也可能向无过错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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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相互扶养义务,这是强制性法定义务,民法典第1059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包括经济支持和精神照料,义务从结婚开始直到婚姻终止,即使感情不和也不能免除。
若一方生病或生活困难,另一方不管不顾甚至刻意遗弃,情节严重的会触犯遗弃罪,需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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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是财产与债务相关义务,婚后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权,不能私自独占或转移。
同时,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离婚时共同债务应先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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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些,夫妻还需共同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离婚时,若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负担较多义务,有权请求经济补偿;若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这些法定义务构成了婚姻的法律框架,理解并遵守它们,才能更好维护婚姻权益和家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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